我国单身人口多的原因

更新日期:2023-02-10 16:33:13 浏览: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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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比例失调有关。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男多女少,这就是很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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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字带你暴富     发表于 2023-02-10 18: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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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中国的很多农村地区,都有彩礼过高的天价彩礼现象,农村彩礼过高现象原因以及农村要彩礼多怎么处理?一起来了解一下云南各地结婚彩礼钱一览表。

一、农村彩礼过高现象原因

1、生活收入提高

现在和以前不一样了,现在的农村人不只是靠种地来挣钱了,现在都外出打工,而且挣的还真不少,以前不是过年过节根本就吃不上大鱼大肉,现在那家不是每顿都有肉吃啊?生活水平条件不一样了,人的要求也不一样了,现在的农村人一年也不少钱了,现在基本上每家都有车开,家里的房屋也都很好了,感觉辛苦一年了,要好好把家里改变一下。所以人的思想不一样了,要求就高了,感觉都能挣很多钱了,所以要的彩礼也就多了。

2、男女比例失调

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在农村要是谁家生孩子了,问的第一句话就是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如果是男孩,家里人就会很高兴的说是个臭小子,如果是女孩,就会很不高兴生气的说是个丫头,一看是女孩感觉不到喜庆,一看是男孩就会赶快的给亲朋好友传达这个消息,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农村这个地方很严重,越是贫困的地方,越是普遍。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男女比例失调,男孩多、女孩少,就导致了彩礼高、结婚难问题的发生。

3、互相攀比

由于家庭贫困,许多父母读书较少,在价值观、人生观等方面没有自己的独特见解,看重眼前、盲目跟风、甚至相互攀比。农村里认为结婚是人生里的一件大事,所以必须办的隆重。尤其是家里只有一个女儿的。在农村,谁家嫁女儿彩礼多,谁家就有面子,证明他的女儿找到了一个有能力又大方的男人。其实这样是很不好的,人的好坏不是靠金钱来衡量的,更何况有些男孩子家境本来不好,为了结婚买房买车已经用了所有的钱,后只好借钱拿彩礼给女方家里。如果后女方家里能把这个钱让女儿带着出嫁是好,,要是没有,小两口结婚后还要还债,生孩子。生活肯定是过得不如意9的。那样的话,女孩子在婆家也会很为难。婆家人多少也会不高兴的,这样小两口的生活也不会好的,所以不要一味地去攀比跟风,要多考虑现实情况。

二、农村要彩礼多怎么处理

第一,想过好日子,于是越是贫困的地带,彩礼就越高

要知道一个长年累月在农村生活的家庭,脱贫是很费劲的。家徒四壁,唯一能叫得上价的,就是女儿的婚姻。说到脱贫致富,我镇上有一家就很有心得,家里想盖房子拿不出钱就安排女儿去相亲,女儿长得虽然不至于美若天仙,但也是十分清秀的。张口就要两三万,说拿了钱什么话都好说,但拿到手后就立即把钱花了。事后再找理由向男方要钱要钱,要什么钱我不知道,总之花样百出,终,弄得男方反悔,想把之前投的钱要回来,但他们一家无赖至极,撒泼打滚说什么都不肯吐出来,男方要钱之路漫漫。

第二,“卖”女儿“买”儿媳

女儿嫁人比儿子娶亲容易,儿子娶亲女方要求也很高,所以农村父母会对儿子的终身大事更上心。女儿结婚要的高彩礼是为了给儿子的,儿子结婚要用的钱多,女儿婚礼是敛财的机器。女儿对妈说男方那边的礼金就要少一点嘛,二十多万太高了,母亲不同意说少一分都不行!女儿想当和事佬让双方各退一步,说男方是真心对她的,母亲不肯松口说她们体谅他家,谁体谅自己家,她亲哥下个月结婚,未来嫂子那边开价二十万!

第三,为了面子

有些家庭条件还可以,彩礼会作为陪嫁再给女儿,这不贪图男方的钱,但也会要高彩礼。要少了没面子,哥哥姐姐家女儿彩礼2、30万,你家才十几万,少了,人家在背后议论。多要点,给女儿做陪嫁,这样女儿有自己的钱在夫家说话也硬气,公公婆婆也不能随便欺负。能拿那么多钱作彩礼的家庭,说明家庭条件好,女儿嫁过去日子过得也舒服。

第四,为了给女儿保障

有的父母怕女儿嫁到南方家里受欺负,所以收了较高彩礼钱。这种情况等他们认可了女婿家庭会通过各种途径还给女婿,一般是买房,买车的时候用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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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的热点莫过于讨论我国的修改民法典了,这里面多少也涉及到我们婚姻相关的规定,那么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的结婚年龄规定吧。

一、我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低年龄。

所以,尽管法律赋予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二、关于我国讨论修改婚姻法年龄的几个理由1、婚龄过高

尤其是在农村因为婚龄过高,和九年义务制教育毕业年龄(大致为15岁)衔接不协调以及同实际的生产生活(如外出务工低年龄是16岁)有脱节现象,导致农村地区和一些城镇,到今天为止仍然存在众多因为年龄未达,而无法登记,继而造成同居、非婚子女、重婚现象。很多年轻的伴侣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便自然会滋生社会问题。

2、男女婚龄设定的不一致

有学者同样认为,出于对宪法男女平等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执行,婚姻法作为下位法,对婚龄设定超过了"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出于平等考量,可以将男性婚龄下降同女性一样。

3、参考其它国家婚龄规定

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

这也是有选择性的罗列了各种情况,我们如果以成年为中界,则可以界定婚龄早与婚龄晚了。

其实无论关于我们结婚年龄的修改意见和理由如何,我们本身应该关心的还是那个值得与你步入婚姻殿堂的人。

我国结婚年龄规定2022

一、少数民族婚姻法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我国婚姻法历来都许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这是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立法上的具体表现,也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必要措施。

1980年婚姻法公布后,各民族自治地方相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

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多有早婚的习惯。解放后早婚的现象依然普遍。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多将降低法定婚龄作为主要内容,变通后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女子结婚不得早于18周岁。

二、少数民族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中有晚婚年龄的规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为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新疆、内蒙古、西藏、宁夏、广西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本地区的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中国香港法定结婚年龄是16周岁。台湾法定结婚年龄为20周岁。在父母同意下,男18周岁,女16周岁。中国法定晚婚晚育年龄: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同时,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民族的地域、文化等一系列的因素导致我国法定结婚年龄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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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婚姻法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一个国家的传统节日,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文化积淀,往往这些传统节日的背后都有着美好的寓意寄托,那么我国的传统节日认定有哪些?在这些国内的传统节日结婚好吗?今天一起来看看吧。

一、我国传统节日有哪些

以一年开始为头,按照我们传统的农历来看待传统节日,有春节、上元(元宵)、龙抬头、清明、端午、七夕、中元(七月半)、中秋、重阳、冬至、腊八、除夕。

可以看到的是这些传统节日是我们现在广为接受的传统节日,那么这些节日里各有不同的含义,对于我们新人来选择作为结婚日是否可以呢?

二、我国传统节日结婚好吗

从上面列举的我国传统节日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传统的日子都适合结婚,例如像是清明、中元和重阳这类型缅怀先辈的日子本身寓意不同于其他节日,所以不太适合结婚,那么像是一些寓意比较好的像是春节、龙抬头、七夕、中秋都是非常不错的结婚传统吉日哦!

三、如何选择结婚吉日1、结婚选日子要选择润年润月

中国人对结婚日期的挑选非常讲究“润月”、“润年”,即每隔两、三年便会出现一个润年,即该年有两个“立春”,一个“润月”。选择结婚吉日,好在有润月的年份。

2、嫁娶择日法

婚姻嫁娶的择日原则是,以新娘方的出生日期为主,并参考新郎及其他人的出生日期,中国俗语讲:“子靠出生时,女靠行嫁年”。

3、结婚选日子要避开三娘煞

相传月老不为三娘牵红线,使她不能出嫁。基于报复心理,三娘喜与月老作对,专门破坏新人之喜事,故每月的三娘煞之日,即初三、初七、十三、十八、廿二及廿七,不宜结婚。

4、结婚选日子要避开三七九

三吉日好避免在农历的三月、七月和九月,因这三个月份分别适逢“清明”、“盂兰”和“重公”,均为传统的“鬼节”,不宜办喜事。而在月初圆的“中秋节”月份,即农历八月是适合办婚礼的月份。

以上就是关于我们国内传统节日是否适合结婚的说法,希望能够帮助到你选择结婚日子哦!

我国传统节日有哪些?我国传统节日结婚好吗?

2000年,中国男性比女性多3700万,2010年,男性比女性多3400万,2018年,男性比女性多3100万,2018年我国人口男女比例为中国的男女比例是11
6.9:100,男性比女性多3000——4000万。这份数据很能说明问题。

造成“单身汉”的原因不是单一的,除了人口性别比列失调以外,还有一些是社会问题。

网赚教父     发表于 2023-02-10 18:21:31

我认为单身多的原因很多:一是男女比例失调,如我国男性人口71351万人,女性人口68187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为男性:10
4.64,女性:100,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大陆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3164万人次。二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多数人的幸福指数不高,无暇分出精力照顾另一半,也有部分人被“无能”组建家庭。三是思想观念的改变,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并没有那么大的推动作用了,

部分人对传宗接代不像以前那么重视了。四是很多人向往自由自在的生活,有的人认为结婚所带给自己的只有束缚,不如自给自足活的潇洒,也有人认为养儿并不一定能防老,有钱才能安度晚年!

商张渼茜     发表于 2023-02-10 18:24:25

老龄化加快的原因是我国新生儿的出生率太低了,所以老龄人口所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增大。还有就是医疗进步,所以存活率也升高了。这就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原因。

大鹿鹿鹿鹿鹿     发表于 2023-02-10 18:24:40

目前,我国单身人口近2亿,为什么那么多“剩男剩女”?一份《众里寻他千百度,那人或在屏幕深处》报告,或许可以告诉原因。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单身人口近2亿,正面临第四次单身潮。造成单身人口越来越多的原因有5个,包括中国人口性别比失衡、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择偶经济要求也越来越高等。(据统计,2016年深圳单身女性要求男性收入15920元,北京14900元,上海12065元,广州8975元。)

《2014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和《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20岁至59岁年龄段单身人口总数为
1.7亿人,其中男性为
1.04亿人,占比5
9.6%,女性为0.7亿人,占比40.4%。男性比女性多近3500 万人,未来此差异将不会改变。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期失衡造成适婚年龄段男女比例失调,适婚年龄段的男性人数大大高于适婚年龄段的女性人数,导致女性人口紧缺。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80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36比100,“70 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高达206比100,男女比例严重失衡。

男多女少造成“婚姻挤压”,原本相对稳定平衡的婚姻市场因男性数量与女性数量的巨大差异导致部分男性被挤压出去,被迫成为“光棍”。“剩男”社会问题越发严峻,适婚年龄段男性婚恋难度加大,单身问题难以解决。当“90 后”进入婚育年龄,这种现象会更加严重。

稔歙刄     发表于 2023-02-10 18:24:43

据统计,我国单身人口已经达到3亿多人,其中单身男性比女性要多300多万,这说明我国进入一个男多女少的社会现实。但世界上有三个国家,男性却少得可怜,性别比率严重失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名号     发表于 2023-02-10 18:24:55

不过,虽然全国的人口性别比呈下降趋势,但个别省份的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但从全国范围来说,我国人口性别比的大趋势正从“男多女少”向“男女平衡”转变。事实上,由于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现在很多发达国家的人口性别比都是“女多男少”。日本、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女多男少”现象。

从总人口性别比来说,虽然我国在整体上仍然是“男多女少”,但个别大城市已经出现“女多男少”的情形。分析各大城市统计年鉴的户籍人口就会发现,包括北上广深在内的十余个大城市,不约而同地存在“女多男少”的情况。这当然不难理解: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普遍喜欢在大城市生活和工作,而城市又有大量的白领工作机会,吸引女性的进入。

因本国男女比例失衡,女多男少,因此拉脱维亚的漂亮单身女性非常多。拉脱维亚只有两百多万人口,本身人口少,而且人口外移严重。

从总人口性别比来说,虽然我国在整体上仍然是“男多女少”,但个别大城市已经出现“女多男少”。例如,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沈阳市常住人口性别比为,大连市为。

女生比男生更适合教师行业,所以在教师行业内就是女多男少,可为什么别的编制岗位也是女多男少呢?女生成了编制岗位的“主力军”,造成这样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红领巾接班人     发表于 2023-02-10 18:29:41

男的比女的多!

近来调查,中国人口的男女性别比已经达到了11
6.9:100,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的20年内,平均每年处于结婚年龄的男性要比女性多出120万人左右。我国政府正在考虑通过刑法来遏止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不少人猜测,以后的许多男性将面临单身危险。

虽然计划生育使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逐渐放缓,可“养儿防老”的观念却使得男性出生比例大幅上升。正常的人口性别比例应该在103~107:100之间,我国现在已经高出了正常值10个百分点

还有人说11
9.86:100 中国男女比例超出正常值

自然比例应是1:1,但人工原因改变了这规律

我这么辣     发表于 2023-02-10 18:29:42

从性别结构看,2014年末,我国男性人口70079万人,女性人口66703万人,男性比女性多3376万,总人口性别比为10
5.06(以女性为100),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
5.88。也就是说,平均105个男人,只有100个女人。而以年龄相当的出生人口性别来看,将近116个男宝宝,只有100个女宝宝。而且我国的人口基数大,所以单身的男性明显高于女性。单身交友对女生免费的话,就可以以此吸引更多的男青年参加啦。这应该是一种营销手段。

酸橘子     发表于 2023-02-10 18:30:50

我国的光棍汉特别多,与离婚人数越来越多没有多大关系。

光棍汉特别多的主要原因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多女少引起的。2021年的人口普查报告中显示出,我国的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出3940多万,这就意味着我国有3000多万男性娶不到老婆而成为光棍汉。

光棍汉特别多是有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历来就有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认为只有生儿子是传宗接代的,而生女儿就不是传宗接代的。到现在有许多地方还是这样,宁愿做光棍汉,也不愿做上门女婿。

光棍汉特别多这种现像还将继续维持几十年。

哈(ಡωಡ)     发表于 2023-02-10 18:32:10

人口比例失调有关。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男多女少,这就是很重要的原因!

谢邀!

哒字带你暴富     发表于 2023-02-10 18: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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