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01-17 15:55:03 浏览:324
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是四川,所以未婚女人最多的自然也就是四川省。
追光者 发表于 2023-01-17 17:46:10
每个地方的结婚习俗都不一样,在四川的朋友们结婚有哪些习俗呢,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四川结婚风俗,四川结婚的风俗流程。
四川结婚风俗 四川结婚的风俗流程
1.传袋:是以“传袋”谐音之“传代”,一是讨“传宗接代”的口彩,二是突出“新妇到门,弗令履地”之意。“传一袋,郎才女貌;传二袋,鸳鸯合好;传三袋,三星高照;传四袋,四喜如意……”。
2.撒谷豆及掀盖头:新人手牵红绣球(其意为驱邪避刹兼喜庆之意。)步入宴会厅的过程中,由伴郎、伴娘在前方丢撒盛有谷物、核桃、红枣、花生、钱币的托盘,随着新人走动,一边撒托盘里的东西,至到主台方为结束。登上舞台后,新娘跪坐舞台中央,由新郎拿起喜棒揭起盖头。
3.金盆洗手并祈福:由伴郎伴娘分别奉上两个洗手盆,洗净后用红色毛巾檫拭。礼毕后新人转身注视着来宾,手执纸灯与来宾共同祈福、许愿。(历时约三十秒)
4.交换信物:新郎、新娘互换结婚戒指,意为结定终身。
5.拜堂:许愿完毕后,由司仪主持,面对主席台一拜天地,面向宾客二拜来宾,转身向后三拜父母,后新人面对夫妻对拜!以示二人已正式成为夫妻。
6.合酒:两杯以线相连,新人各执其一,相对饮酒。酒杯一分为二,象征夫妇原为二体;以线连柄,则象征两人通过婚姻而相连;合之则一,象征夫妇虽两体犹一心,夫妻间互敬互爱、亲密无间。
7.花好月圆(切蛋糕):象征家庭团圆、和睦、吉祥、幸福之美好愿景。
8.结发:由伴娘剪下新娘的头发,伴郎剪下新郎的头发交于新娘,缠在一起放入荷包!此举意为“结发夫妻”。
9.抛绣球:以上仪式结束后,有意争抢绣球的来宾请站到舞台前方,由新娘背对来宾,抛出绣球,抢到绣球者将会幸运吉祥,宏运当头。
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相处,男女都认定了对方,那么就可以考虑定婚期。并没有订婚,而是定的日子就是结婚当天。在婚礼当天,男女方家中都会摆宴邀请邻里亲戚朋友,男方要到女方家中迎接,女方家中要派未婚女性一同前往男方家中参加婚礼。结婚当天,新郎去接新娘非常重要的过程,新郎带上鸡鸭鱼鹅小香猪去新娘家。以示吉祥如意。同时迎娶人数控制在双数,寓意成双成对。到新娘家后,让新娘父母过目礼品,新娘奉上红包,就可以迎娶新娘了。
新娘到新郎家后,需要由一位德高望重有福气的长辈手持竹匾轻顶在新娘头上,并扶持新娘进入大厅。婚礼第三天,女方会在男方的陪同下回娘家见父母,看望父母并不是空手的,而是要准备些礼品。在娘家一般是吃过午饭后就会返回家中,并不是要在娘家休息一晚。回门后这个结婚流程就全部结束,男女新人则会进行自己的小家庭生活。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四川结婚风俗,四川结婚的风俗流程,希望能给大家带去帮助哦。
四川结婚风俗 四川结婚的风俗流程
婚假规定有哪些内容你了解吗?四川婚假多少天你知道吗?下面就由小编带着您来熟悉了解一下四川婚假规定2022以及四川婚假多少天。
一、四川婚假规定2022: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四川婚假多少天
四川: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而在2022年1月,四川晚婚假条例则做了修改,晚婚假的而外奖励这条规定取消。
三、婚假有效期
1、劳动法并没有对婚假怎样执行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到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
2、因此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之内必须申请休假,否则将自动放弃该福利。
3、因为结婚之后一般是在较短的期限内就会休婚假,不太可能在好多年后再要求休婚假,同时也不便于单位有效管理,因此一般会规定在短期内即休假完。
4、结婚后跳槽到另一个公司,通常不能继续享受这个假期。
5、这个假期通常都是一次性休完的,部分地区假期时间比较长,公司可能会给予两次休假的安排。
6、婚假包含周末及其他节假日,有的地方婚假时长是10天甚至15天以上,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有周末或者其他节日,那么假期不予延长。
7、婚假属于带薪假期,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
8、后说明一点:婚假都是一次性休完,不可以分开使用哦!
以上就是有关于四川婚嫁规定2022和四川婚假多少天的全部内容啦,如需了解婚假2022新规定北京的内容就在蜜匠婚礼网。
四川婚假规定2022 四川婚假多少天
结婚彩礼也是随着现在的经济水平越来越高,对于四川的结婚彩礼大家有了解过吗?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四川彩礼多少钱,2022四川彩礼价目表。
四川彩礼多少钱 2022四川彩礼价目表
四川成都市民算本地的原住民,很多女方都是不要男方的彩礼钱的,还有一些是女方家里会一部分的钱,作为女方嫁过去男方家的陪嫁品。更没有说要男方出多少钱才能把女方娶回家的道理。总体来说,四川女方的聘礼不太高,普通家庭都是一万二到二万的水平。
虽然不能保证说每个四川每个原住民地区都不需要彩礼钱,但是据参谋家小编的了解也至少有20%左右的女方家庭会对彩礼有要求。但总的来说,四川地区的彩礼钱都不会太高,比较普通的彩礼价格在20000左右,除去不要彩礼钱的,还有些女方家庭会给女方购买车辆、店面作为陪嫁品。除此之外,四川也有高额的彩礼金额,有的大几万,到十几万,不过这个都是根据自身家庭条件而定的。
我老公是成都本地人 婆家没有给彩礼 钱是老公给的一点 意思一下而已 酒席也是老公出钱 婆婆买的是6件套床上用品 我老公说如果我们生女儿他也什么都不要。
我和老公都是成都土著,确实不得彩礼这个说法。我们双方都有自己房子、也没想过买房子。结婚的时候老人婆给了10万,我家给了6万。婚礼啊、东西都是我们自己买的。礼钱也是我们收的。
我成都本地人 也嫁在成都的 我们没主动要彩礼 我老公没有兄弟姐妹 要了彩礼以后也是我们俩的 婆婆也没买三金这些 衣服有买 钻戒是老公钱买的 但是房子和车 都是婆婆首付 装修 婚礼钱全是婆婆给的 现在房子也是婆婆供。
我和我老公都是成都的。我妈妈给我买了四大套床上用品。我老公来拿的时候,给我妈妈封了个万里挑一(10001),转手我妈妈就给我了。正酒席都是男方出的宴请双方亲戚四十桌。头天晚上是我妈妈出的。都是娘家亲戚十多桌。收的礼钱全部给我们小两口了。
1.南充:订婚时给予不同的彩礼金额给女方父母,两千、四千、八千、一万都可以,按自己的经济条件而定,也有不要彩礼的情况。
2.宜宾:普遍一万二到二万。
3.巴中:彩礼钱四到六万。
4.德阳:彩礼低的五六千,以一万六左右的居多,独身子女的陪嫁品会更多。
5.凉山:从调查状况来看这里的情况不太妙,要价会高的离谱。
6.泸州:彩礼钱是现金六千到一万二,总花费二万左右,或者分文不取。
7.广元:彩礼钱二万左右。
8.绵阳:彩礼钱大部分在一万左右的,陪嫁普遍是彩礼钱的两倍。
9.内江:有漫天要价也有分文不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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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彩礼多少钱 2022四川彩礼价目表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3
实施日期2004-04-15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应该在河南、四川,这两省人口多,自然光棍也多,像我们内蒙古光棍少,主要是地广人稀,找不到对像就到落后偏僻山村找人介绍,我们这里农村外地媳妇也不少,除身体、智力残疾之外都有媳妇。
络绎不绝 发表于 2023-01-17 17:40:01
四川人肖龙马周边单身,你还有吗?四川的单身女孩让我觉得是非常有的,也是非常多的,因为四川的那边美女成都那边美女非常多的。
壹贰 发表于 2023-01-17 17:41:21
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是四川,所以未婚女人最多的自然也就是四川省。
追光者 发表于 2023-01-17 17:46:10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比例失调成为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面临的一个严峻的人口问题。19世纪时中国男女比例问题十分严重,进入21世纪后有所缓解,但是根据调查,女多男少,性别比进一步下降。那么四川女多男少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⑵其次,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会造成冲击,如人口拐卖、性行为犯罪等现象。我们都知道,人都有七情六欲,特别是对金钱和性的欲望是难以控制的,为了钱,多少人做出了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为此,我们要解决四川女多男少的这个严重问题,防止一些腐败的社会现象发生。
⑶然后,男女比例分布严重不平衡会导致男女配偶间年龄差距增大。虽然民间有着“女大三抱金砖”的说法,但是毕竟年龄差距过大,女性成了高龄产妇,对孩子以及孩子母亲都不好,在分娩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生命危险。
⑷四川男女比例的失衡导致出生人口萎缩和老龄化等社会、人口问题。女性少,男性多,结婚率不会高,然后孩子的出生率小于老人的死亡率,导致人口老龄化严重,出生人口萎缩。还会导致孤寡老人没人赡养的问题。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女多男少还会出现很多的女同性恋,这也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虽然在中国没有接受同性恋,但是这种现象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也没有必要来阻止,毕竟恋爱自由。
豆腐脑信仰 发表于 2023-01-17 17:51:31
这个不好说,
按照地理环境,就江南一带,感觉温柔贤惠
从性格脾气来说,应该是四川重庆吧,辣妹子嘛
这些都是说不准的,要看你喜欢哪一种,
不过人口多的地方,美女几率自然也就大了
囧囧有神⊙ω⊙ 发表于 2023-01-17 17:51:31
四川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城,人口的流动和汇入计较多,加上当地的发展造成的女多男少的现象,并且还有一些落后地区有重男轻女的现象。
沈祺 发表于 2023-01-17 17:51:31
我国有31个省份,但是这31个省份中,四川是一个特殊的人口大省,据人口普查报告说四川男少女多,有不少网友调侃称:会组队到四川去娶媳妇。
我就是一个四川人,在家中母亲的地位都是十分高的,父亲会下厨,能做家务,还可以带孩子,可谓是上得天堂下的厨房,跟其他省的父亲母亲来说就是相反的,在家母亲说话都是说一不二的,家庭地位可想而知,有人说四川的男人都是“耙耳朵”,只能说父亲能更加疼爱母亲,而母亲也能给父亲足够的尊严和爱,两人相守相依。
我作为家中的女儿,哥哥和爸爸以及舅舅都是十分宠爱我的,在四川,女儿都是十分宝贵的,跟其他省不同,四川省是重女轻男,但是其他省就是重男轻女,父亲会非常疼爱女儿,而女儿也会是父亲的小棉袄,四川女子大多性格大大咧咧,活泼开朗,十分惹人喜欢。用四川人的话来说,就是女儿是用来疼的,儿子是用来打的。周围亲戚家也是女儿比较多,在家庭中,四川女子所占地位较高,这就是其他人口中所说的四川辣妹子。
四川省的男少女多,说明了女性的地位正在提高,而不是以前的那个旧社会,从彩礼方面来说,四川彩礼不是很高,相对其他城市来说都算是比较低的了,夫妻双方经济平等,但是女方所占比例还是要比男方大一点点。
男少女多的现象,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四川老龄化正在加快,一般年龄合适的时候男性比较小,到了婚龄的时候,年纪不平等,然后单身的女性就越来越多,造成了女多男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无论男多还是男少,都是社会发展所反映的现象,但是四川人是真的超级喜欢女儿。
Without You 发表于 2023-01-17 17:51:31
1.四川(包括重庆)
2.湖南(荆楚之地) 3,苏杭沪三角洲
4.吉林(东北区的代表)
5.西安那边(米脂婆哈) O(∩_∩)O哈哈~ 我印象中的前五位,但是很多人口流动,比如四川,湖南很多去外面务工的 所以 容易给别人错觉 .......
阳光 发表于 2023-01-17 17:51:31
四川31单身
尤物 发表于 2023-01-17 17:53:25
坐标广安,四川的三线城市,全市人口462万人,常驻人口325万,广安市城区人口62万,城镇化率40%;房价4500-5500,四千多居多。而且还卖不掉,开发商脑袋都扣烂了都不好卖。
原因是:广安产业落后,无大型资源无能源,主要靠外出打工挣钱,受全国经济环境影响较大,打工收入决定房价。而且集中在年底,过年卖房成为潮流。
靠近重庆,广安虽然是四川的地级市但是距离重庆仅仅一百多公里,还开了直达动车,仅需要一个小时就到重庆了,很多购房户直接去重庆买房了,反正离老家近,开车就回去了,很多人在重庆买房置业,在老家修房安家,广安恰恰被过滤掉了。
广安这个房价算比较合理了的,四千多的房价,确实不高,随着重庆产业外溢,广安未来肯定适合居住的,不求它大涨房价,只求它平稳发展。
豆瓣皮皮虾 发表于 2023-01-17 17: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