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针对单身的条例

更新日期:2023-01-13 09:55:04 浏览: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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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什么不可以呢?国家法律没有不准单身呀。

?☀️     发表于 2023-01-13 11: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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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代表着夫妻关系的合法化,所以是新人婚前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国家法律每年都会对这些条例和规范进行更新,所以新人需要观察法律的新动向,登记前确定清楚相关条例规定,让领证更加万无一失。

 

一、婚姻登记条例大全

1、结婚登记条例中总则规定,结婚登记时需要遵从“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存在胁迫的现象。婚姻面前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需要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目前婚姻登记取消了工本费用,所以自己准备登记照的新人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

 

2、结婚登记时需要到双方中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办理,不得异地办理登记手续。例如男方在北京、女方在哈尔滨,登记的时候只可以去哈尔滨或者北京,不得去其他城市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城市登记处的工作时间不同,需要事先确定清楚。

 

3、结婚登记前新人需要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3张2村免冠合照,必要时还要出具无近亲关系的证明、单身证明。准备好上述手续后到制定单位提交申请,一般当天就可以拿到办理好的结婚证了!

4、结婚证是对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所以登记成功后新人需要认真妥善保管。一旦发现丢失、破损的时候需要及时补办。

 

二、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许多新人非常注重细节,所以建议大家去照相馆拍摄专门的结婚登记照,保证这张照片的精美性,确定结婚前每个细节都万无一失!

婚姻登记条例2022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有的准妈妈在怀孕期间孕酮低,如果不及时补充,可能会影响胎儿的健康,那么打孕酮针对胎儿有害吗?

 

一、打孕酮针对胎儿的影响

1、基本没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先了解下黄体酮,它是具有孕激素的作用,为早期胚胎来提供营养维持妊娠,就是我们俗称的保胎药,只要是去正规的医院,医生打针都是严格控制了药量,再加上你打的时间不长,基本上对胎儿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2、保胎注意

孕妇平时的时候就要休息好来,要有足够的睡觉时间,不要成天对着电脑电视的有辐射,适当的锻炼身体,只有平时自我保护好来,自然来保胎才是有效和安全的,不要等到身体不舒服才来打保胎针。

 

3、注意休息

当孕妇打了黄体酮保胎药后,一般都要卧床休息一些时间,这个时候千万要小心,不要做些剧烈运动,避免再次出现胎儿流产的情况,同时还要加强营养方面,多吃点鸡鱼之类的来补充身体能量。

 

4、自我保护

虽然孕妇注射黄体酮对胎儿没有什么影响,但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用药,孕妇平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给胎儿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自然环境!

二、孕酮低吃什么好

1、适当吃一些含果胶、膳食纤维丰富的桃子、柚子、草莓、猕猴桃、鸭梨、番茄等,不会导致血糖大幅度波动。

 

2、柠檬富含维生素C、柠檬油精、生物类黄酮素等,而丰富的维生素C有助於促进血液循环,帮助铁质吸收,还能消除疲劳,提振精神。为了避免养分流失,切开后应尽快食用。

 

3、姜具有增进食欲,促进新陈代谢,保温身体的作用,是极佳的温热食品。不过由於味道辛烈,不适合单独食用。可用3、4片姜片与2汤匙黑糖热煮成姜汤饮用。

打孕酮针对胎儿有害吗

结婚娘登记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那么新婚姻法有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也比较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一、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1、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2、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3、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二、结婚证年龄要求

1、我国内陆地区

我国内陆地区法定结婚年龄是,男士不小于22周岁,女士不小于20周岁,男女都达到这个年龄要求才可以领结婚证。

2、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男士大于18岁、女士大于16岁,并且小于21岁结婚的人必须经过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但是男士大于18岁、女士大于16岁也可以在经过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后结婚。

4、澳门地区

澳门地区法定结婚年龄虽然是16岁,但是需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才可以领取。

5、我国新疆、宁夏、内蒙古等自治州、区、县的少数民族

我国新疆、宁夏、内蒙古等自治州、区、县的少数民族法定结婚年龄是男士不小于20周岁,女士不小于18周岁。

以上就是本期推荐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及结婚证年龄要求2022的内容,法定结婚年龄还是没变,希望有帮助到你哦。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结婚证年龄要求2022

很多未婚的人就羡慕已经结婚的人,然而结婚的人就羡慕那些还没有结婚的人,人都是这样。满足不了现状,总是有很多的想法。那么和小编一起来看看,结婚好还是单身好以及单身和结婚的区别。

结婚好还是单身好

1. 生活状态,单身的女人一般都是,非常的自由,想去哪里都是自由自在,家里的家务自己随便搞定,但是结婚后就不一样了,结婚后要照顾一家子,有小孩了,就更不一样了,加上孩子的照顾,也许会更累。只是说,婚后的生活里,多了一个男人,有的男人会帮忙家里做一些家务还会带一下孩子。所以说,还是要看看自己的选择,选择如何的人结婚。

2. 家务,单身的人,衣服可以放一个星期在洗,自己可以不洗,妈妈都会洗掉。回到家,直接吃饭,妈妈还会一直在身边说,多吃点、多吃点。吃完饭可以撒腿就走,自己赚来的钱就自己花,从来不要有任何顾虑。

3.不结婚的压力会更大,一个女的不想结婚,压力也会跟着而来。在朋友面前,自己不结婚,会给人一种很异样的眼光,也会给人议论。还要就是,自己的父母,当然希望自己的孩子早日成家,年龄到了,家里的人就会开始说了。所以不结婚还是有很大的压力。

4.性生活,单身的人除非要有个稳定的男朋友,要不然性生活可是会不规律。对于结婚的人来说,婚后的生活还是比较稳定。

5.自由,当然未婚的人肯定是更自由的,你想今天不吃饭就不吃饭,今天想去哪里玩就去哪里玩,没有任何顾虑。但是,对于结婚后的女人来说,要照顾一家大小的生活起居,做饭买菜、洗衣,这些都是要的,自由是一定没有的。

编辑总结:以上内容就是结婚好还是单身好以及单身和结婚的区别。单身的女人也许不是不想结婚,只是没有找到合适的人。再或者说,结婚后多少都会被限制,因为有一个家庭,不在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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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好还是单身好 单身和结婚的区别

现在国家法律允许三十以上单身女性生孩子,赶紧生吧

小豆子     发表于 2023-01-13 11:40:25

没什么该不该,自己想干啥就干啥。难道国家法律让单身女性不要买房?

千年风雅     发表于 2023-01-13 11:41:25

可以。为什么不可以呢?国家法律没有不准单身呀。

?☀️     发表于 2023-01-13 11:42:29

老妈单身到中年,做为子女,应该支持老妈找个伴。因为子女不在身边,老妈找个伴可以互相照顾。现在的国家法律也支持老年人婚姻自由,年轻人不能够干涉老年人的婚姻。祝老妈晚年幸福。

局长24小时有群     发表于 2023-01-13 11:42:42

可以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单身。单身有单身的好处,但是遇到合适的人就要抓住机会。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个人帮你分担还是不错的。

已注销     发表于 2023-01-13 11:45:15

单身公寓的本意是房间比较小,适合一个人单身住,但是如果你不介意,10个人上下铺住也可以,不违法,不违条例。 ok?

青木正儿     发表于 2023-01-13 11:45:38

这问题是不是有点明知故问?嫖娼不算有品德问题还有什么算作有品德的问题,法律的制定是针对所有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的治安条例处罚法明文规定,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不容情,没结婚没有女朋友也必须要遵纪守法,没结婚没有女朋友不是去嫖娼的理由,关于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学生们大部分都没结婚也没有女朋友他们怎么办?也都去嫖娼岂不是乱套了?

新的启航     发表于 2023-01-13 11:47:07

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要嘘嘘     发表于 2023-01-13 11:49:34

我认为单身老年人协商,自愿结伴生活,而不正式登记办手续,这样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对自己和对方都是不利的,这种方法不可取,也不能也不可尝试。

南田岛岛主     发表于 2023-01-13 11:50:35

我赞成单身女性做试管婴儿,她们自己的后代,不用与男人有矛盾,简单多了,希望国家法律支持这条,也鼓励男女都可以这样做。

正在蜕变的鹰     发表于 2023-01-13 11: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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