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计划生育证明样本

更新日期:2022-12-31 17:55:04 浏览: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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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落户要准备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然后准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单身的话需要开单身证明)加你的原来的身份证,户口本。

主要就这几个证明,其他的手续就按派出所要求的办就可以了

mumuairong     发表于 2022-12-31 1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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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请帖邀请函样本

结婚证是中国唯一证明情侣身份的象征,那么结婚证样本全国统一、结婚证样本图以及2022结婚证样本是什么样的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结婚证样本全国统一

1、结婚证大小与外观

中国的结婚证大小为9.5cm×12.8cm,结婚证的外面是鲜艳的红色,正中间印刻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金色的国徽,国徽下方是金色的结婚证三个大字。结婚证外观简洁,颜色鲜艳,一目了然。

2、内页及内容

结婚证的里面记录这夫妻双方的主要信息,结婚证的下方印刻着MZHBJZH的字母,右上角粘贴着夫妻双方的结婚登记照。结婚登记照大小是两寸,多数为红色,蓝色也可以,旁边是两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等等。

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

2、男女双方居民户口本

3、三张两寸大小的结婚登记照

4、再婚者需要准备离婚证或是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

5、单身证明、无血缘证明

二、结婚证样本图

新版的结婚证就是下图这个样子了。

结婚证如何辨别真假

结婚证作为国家证书,也是有大胆的人会造假的,虽然造假是违法的,但是为保安全,我们还是一起来了解一下辨别结婚证真假的小秘诀吧!

1、从结婚证时间上识别

93年之前使用的结婚证封面是红色的,而且还是单页式,而93-2004之间使用的结婚证其封面也是为红色,但是内页是采用联页、竖排版方式的。

2、从不同时期结婚证的外观识别

93年以前使用的结婚证的外观会比较大,近32开大小,而1993至2004期间使用的结婚证是在1997年7月稍微进行了改版,登记项目增加了国籍一项。

而2004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现行版的结婚证,纸规格是188mm×128mm,封面颜色为枣红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字体为正楷宋体特号字,标长45mm,高度为11.5mm,结婚证上的国徽和“结婚证”字样都是烫金的,不再由拼音标注,国徽采用国家标准的缩小规格。

3、从不同时期结婚证暗记识别

93年之前的结婚证是没有明显暗记的,而从93年开始才有了暗记,93-97年7月使用的暗记是大小不等的五角星,97年7月后的结婚证暗记则由五角星改为双喜了。

而2004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结婚证内页是用定向定位安全防伪水印印钞纸印刷的,封皮双夹层内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证书”及圆形“双喜”字样水印暗纹,表面涂层不显任何防伪字样,须验钞机和紫外灯照射方可荧光显示。

全页手绘防伪版画、浮雕底纹,封二手绘牡丹图案,内页三“JIEHUNZHENG”微缩防伪文字,封二三维渐变及机雕防伪图纹,底纹等采用专色油墨。

4、从印章、签名进行识别

2003年开始使用的结婚证上面有婚姻登记处相关工作人员的手工签名,所以在识别时可通过婚姻登记员手工签名辨别真假。

5、从登记机关识别

早期人们结婚登记都是在各自所处的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后来慢慢集中到每个县区的民政局办理。

三、2022结婚证样本

我国结婚证上的照片有统一的要求,结婚登记照的标准尺寸为2寸,具体尺寸为长53mm、宽35mm,照片必须是本人近期的免冠照。一般摄影机构都会提供结婚登记照尺寸的照片,新人在拍照前提前告知是用来结婚登记的即可。

结婚登记照其他要求

1、背景为红色

结婚登记照的背景一般都是红底照片,这也是传承了中国人讲究喜庆的结婚风俗,红色也是代表着结婚喜事的颜色,包括结婚证外皮颜色都是红的。

2、妆容不可浓艳

结婚证毕竟是我们要存放一辈子的东西,每个人都希望留下自己美的照片,尤其是喜欢化妆的女生,结婚登记照虽然允许化妆,但是不可以浓妆艳抹与本人相差太大,淡妆既能修饰面容也能凸显女性的清纯。

3、服装不与底色相近

拍照穿的服装颜色不能与照片背景色相近,这是所有证件照的要求,如果衣服颜色与背景太接近照片会显得比较惊悚。

以上结婚证样本全国统一、结婚证样本图以及2022结婚证样本你了解了吗?想要知道更多2022年婚姻法律就在蜜匠婚礼!

结婚证样本全国统一 结婚证样本图 2022结婚证样本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新人想要孕育下一代,需要到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婚育证明。那么婚育证明应该怎么写呢,婚育证明又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是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当事人婚育状态的证明,新人只有取到婚育证明,才能进行怀孕。已婚的婚育证明与未婚婚育证明的样本大致一样。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婚育证明可以有社区居委会出,也可以有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出具。当领取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户口迁移、房产等情况都会用到婚育证明。

 

二、婚育证明样本

 

婚育证明

 

本单位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户籍:XXXXXX,

 

未婚(或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初婚未育(初婚初育))

 

特此证明

 

                                       XXXX公司(公章)

 

                                            X年X月X日

三、婚育证明作用1、允许怀孕证明

婚育证明不仅有已婚已育证明,也有未婚未孕证明。婚育证明是证明当事人婚育状态的证明,且如果想要孕育下一代,必须有婚育证明。

 

2、便于管理

现在很多的人都到外地打拼,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也会将流动人口划入计划生育服务的对象,这样流动人口才能享受到当地的服务,遇到困难也可以寻求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

婚育证明样本怎么写

大家对婚育证明都有所耳闻,有些朋友甚至亲身经历过,或者办理过。但是对于打算办理的朋友来说,就很陌生,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22年婚育证明怎么开,2022年婚育状况证明样本。

一、婚育证明怎么开

1、先去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是社区居委会,让村干部或是社区干部给开一个未婚未育证明。

2、然后持该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有些地方不要求户口本和身份证,镇上或是街道办直接就给你办了),到户籍地的乡镇或是街道办,找民政科开具未婚证明,找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明,一般就是对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签名盖印章。一般的婚育证明开具程序到此即止。

3、一些严格要求的用途,还要进一步找有关部门。持上述部门开具的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到户籍地县级政务中心(现在很多地方都搞集中办公,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基本都在政务中心的),找民政局加盖印章和负责人签名,以证明未婚;再找计生局证明未生育。

4、以上一般的婚育证明开具的基本流程,各地都差不多。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各地就差异很大了。常见的是集体户口的未婚未育证明的开具麻烦,例如一些人大学毕业后,户口落在了人才市场,成了集体户口,后来又自己单干或是失业,这种情况要开具未婚未育证明,一是找原籍地村委会或是居委会,二是找原工作单位,三是找托管户籍的人才市场。

说起婚育证明,相信很多人都对它非常陌生,特别是对于未婚未孕的年轻人来说,以为这个是与结了婚的人相关的,与自己没有半点关系。事实上,婚育证明不仅与结婚的人相关,还与未婚的人息息相关哟,想知道这个婚育证明小本子是什么,那就认真往下阅读吧。

婚育证明是指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婚育状态的证明文件,已婚已育的文件样式和未婚未育的大致一样。由此可见,这个小本子是婚育情况的证明,所以说未婚未孕的人也应该持有这样的一本证明。

说到这个婚育证明,大家问得多的就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那么这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又是怎么回事呢?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2022年婚育状况证明样本

兹有属地居住人员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婚育情况: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划内生育________个男/女孩,由________(女方或男方)抚养,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系再婚,无领养,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特此证明

村/社区计生专用章镇/街道计生办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上就是2022年婚育证明怎么开,2022年婚育状况证明样本,现在你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了,还有不懂的其实也可以资讯当地的工作人员。

 

2022年婚育证明怎么开 2022年婚育状况证明样本

2016年9月20日开始,国家卫计委就已经颁布了《关于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生育证明查验程序的通知》,该法例规定,在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殖技术治疗的时候,只要是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内的孩子,就不在需要查验生育证明,只需做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外加结婚证、身份证就可做试管婴儿。因此,单身女性是不允许在国内做试管婴儿的!

不过,目前马来西亚是允许单身女性通过供精和试管婴儿来辅助生育的。

原弥     发表于 2022-12-31 19:40:46

这问题提的拐弯抹角的,简直无语了。如果是年轻人提的,证明你心里急,却无可奈何。如果是中老年人提的,证明你们的反应迟钝。当初计划生育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到什么时候恢复生育,也应该在计划生育里。而不是等到现实逼到不得不开放才放开生育。船大难掉头的道理,大家都应该知道。观念形态也一样,计划生育已经执行了30多年了,已经深种在了,现在的主要生育军心里。现在反过来说不结婚的代价是什么?忧国忧民吗?既然是忧国忧民,那就该上下一心,团结一致。不结婚的代价就是经济无法持续增长发展,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养老保险崩溃,社会萎缩。

一只幺鸡     发表于 2022-12-31 19:47:23

您好!新《办法》规定: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试管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先到准备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同时,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开始收集材料。


2.同时准备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路飞暖暖很有爱     发表于 2022-12-31 19:51:10

单身妈妈怎么给孩子上户口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到申报户口登记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扩展资料:

上户口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参考资料:

翰宇     发表于 2022-12-31 19:51:13

农村家的孩子,80年代讲独身子女,两个孩子只能证明①不计划生育②父母无正当职业,③农村家庭④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芙小菡~     发表于 2022-12-31 19:54:39

单身证明,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户籍证明,在你所在地的人口计划生育那里办理,带着你的户口本,这里注意:要带着户口的首页,就是你家庭成员都有谁。户主是谁。最好是把全家的都带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收入证明,(单位盖章的哦)还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多准备几张。然后就是把你的前准备好就行了。这种事最好是找中介办,要不现在贷款可能不太好办吧。

守护与战斗     发表于 2022-12-31 19:54:52

去你老公当地的计划生育办,有一张证明要拿到你老家的村里去盖章,盖好之后再拿到你老公当地的计划生育办去,就可以拿到准生证了!最主要一点是你们一定要办结婚登记,然后才可以的!你也可以在你老公当地的计划生育办去问问工作人员!

不知道起什么     发表于 2022-12-31 19:54:52

先问一下老家派出所需要的材料,例如户籍证明,申请书,计划生育证明等,先从老家开好接管证明,然后找派出所开好准迁证。拿着准迁证到潍坊把你的户口迁出到老家派出所就可以了。

二百五     发表于 2022-12-31 19:54:52

买房子落户要准备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然后准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单身的话需要开单身证明)加你的原来的身份证,户口本。

主要就这几个证明,其他的手续就按派出所要求的办就可以了

mumuairong     发表于 2022-12-31 19:54:52

看你是因为什么落户了。

我举个例子,要是因为买房子落户要准备房产证。然后准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单身的话需要开单身证明)加你的原来的身份证,户口本。

主要就这几个证明,其他的手续就按派出所要求的办就可以了。

明天是彩色     发表于 2022-12-31 1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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