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12-28 08:25:02 浏览:303
中国单身人口近2亿,现在的年轻人不想结婚,真的只是房价高吗?
仙子 发表于 2022-12-28 1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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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许会说,废话,这还用说嘛!人家游艇都能送,还差你这一颗小钻戒吗?我知道,结婚对戒谁买对于有钱的老丈人这根本就不是个事,这不差钱不假,它差事啊!咋也得给男方一个表现的机会吧!在结婚对戒谁买这个问题上,男方娶媳妇,就该让男方“买”这一回,这可是关乎男方颜面的大事!不过,话说回来,给有钱人的闺女买婚戒相信比结婚对戒谁买这个问题更令人头疼。买得小吧,丈母娘的眼神都能杀死人;买大钻吧,又“压力山大”。唉,真是愁死个人!
不过,结婚对戒谁买这个问题你要说多重要吧,在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真心面前,好像又是浮云。在有情人眼里,“鸽子蛋”大的钻戒远远比不过DIY的“超凡脱俗”。尤其动辄一掷千金的阔小姐“千帆过尽”更该懂得,再大的钻戒也比不上这份“两人一世戒”的妥贴温暖!毕竟日子不是“钱”做的,是要两人用心“过”的!
2亿天价嫁妆背后揭秘
婚礼梦想近若眼前,但是否还未选定婚纱?迷茫中,是否正渴望得到一些提点?六步!教你选到称心的婚纱设计!就是这么简单,来吧,准新娘们,一起来学习。
挑选新娘礼服的原则1:尝试多种风格
很多准新娘都在自己的梦想中勾画着理想的婚礼服款式。但是,就算你清楚自己适合哪种款式的婚礼服,也不要让思维定势限制你的选择。不妨多尝试一下多种款式或颜色的婚礼服,或许还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呢。
挑选新娘礼服的原则2:不要盲目跟风
在挑选婚礼服之前,大多数准新娘会翻看婚礼服Look Book或品牌秀场集锦寻找灵感。不过,准新娘不要盲目跟风、冲动,只有适合自己的婚礼服才是完美的。
挑选新娘礼服的原则3:根据身材、场地选婚礼服
准新娘的身材、举办婚礼的场地各不相同。要想拥有梦想中的理想婚纱,就要根据身材、场地选择适合的婚礼服。
如在高档豪华的酒店宴会厅举办婚礼,单薄身材的准新娘即可选择层次感丰富、立体感强的荷叶边公主裙婚礼服,才能够hold住场面哟。
挑选新娘礼服的原则4:量好尺寸
量身是定制婚礼服的关键,尺寸测量得是否准确,会影响着婚礼服终的穿着效果。因此,好有专业礼服师帮你量身,而且好穿着你婚礼时准备穿的内衣。
挑选新娘礼服的原则5:试穿是关键
试穿是婚礼前检验婚礼服是否完美、合身的关键环节,所以是决不能忽视的。如何轻松、有效地搞定试穿?
一些小细节准新娘应注意:
(1)穿着婚礼当天穿搭婚纱的内衣,便于看出婚纱的细节部分是否贴合身型。
(2)婚礼服正面的裙摆是否刚好掠过你的婚鞋尖,而且要试一下行走、入座和举手等动作,以确保自己行动自如。
挑选新娘礼服的原则6:保持好身材
拥有完美的婚礼服,不仅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就足够了,保持好身材也是准新娘的必修课,这样才能成就真正完美的自我。
婚礼梦想近若眼前_婚礼
首先,我们需要说明一下,不管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妻多夫,这些都是落后的一种表现,而一夫一妻,则是自然文明的产物,文明是不断进步,不断进化的一个过程,只有从落后走向文明的趋势,不会有文明走向落后的趋势,因此,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肯定不是真的!
其次,中国目前确实有存在单身男性过剩的情况,这是由于中国不少民众长时间存在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而导致的,这种情况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激化个别家庭的矛盾,但是严格来说,却并非只有一妻多夫这样一个解决的方式。
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是真的吗?相信有了上面的介绍,也足以向大家说明,2022年中国实行一妻多夫的说法就是一种谣言,当然,谣言止于智者,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不会去相信这样的话。
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是真的吗?中国将用这种方式解决男性单身的问题吗?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3
实施日期2004-04-15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在中国,人口报告出来,男女单身的人有2亿5千万人。
乱跳盲点 发表于 2022-12-28 10:12:42
不要捉急啊。中国大龄单身青年已经过2亿了
咪唧酱 发表于 2022-12-28 10:13:42
目前,我国单身人口近2亿,为什么那么多“剩男剩女”?一份《众里寻他千百度,那人或在屏幕深处》报告,或许可以告诉原因。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单身人口近2亿,正面临第四次单身潮。造成单身人口越来越多的原因有5个,包括中国人口性别比失衡、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择偶经济要求也越来越高等。(据统计,2016年深圳单身女性要求男性收入15920元,北京14900元,上海12065元,广州8975元。)
《2014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和《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20岁至59岁年龄段单身人口总数为
1.7亿人,其中男性为
1.04亿人,占比5
9.6%,女性为0.7亿人,占比40.4%。男性比女性多近3500 万人,未来此差异将不会改变。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期失衡造成适婚年龄段男女比例失调,适婚年龄段的男性人数大大高于适婚年龄段的女性人数,导致女性人口紧缺。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80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36比100,“70 后”非婚人口男女比例高达206比100,男女比例严重失衡。
男多女少造成“婚姻挤压”,原本相对稳定平衡的婚姻市场因男性数量与女性数量的巨大差异导致部分男性被挤压出去,被迫成为“光棍”。“剩男”社会问题越发严峻,适婚年龄段男性婚恋难度加大,单身问题难以解决。当“90 后”进入婚育年龄,这种现象会更加严重。
稔歙刄 发表于 2022-12-28 10:16:32
中国单身人口近2亿,现在的年轻人不想结婚,真的只是房价高吗?
仙子 发表于 2022-12-28 10:18:06
本人男,单身。我先说说自己的看法,离异的女性肯定是可以找到的,对于第二段婚姻,自己应该树立信心、摆正心态。第一:现在社会离婚率很高,有很多离异的或有孩子的人,这类人里不乏有很多优秀男士;第二有很多大龄单身男士,国家民政局数据显示,中国单身男女人数已近2亿,全国的独居人口已从1990年的6%上升2013年的1
4.6%。单身独居群体日益庞大正随着中国第四次单身潮的到来而日益显现。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应该不难的,要对自己、对生活有信心!加油!
天落 发表于 2022-12-28 10:20:57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国家民政局数据显示,中国30岁以上单身男女人数已近2亿。
如今有第四次单身潮21世纪初到2014年一组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北京和上海两地的单身男女已经冲破百万。
black G 发表于 2022-12-28 10:21:54
国家民政局数据显示,中国单身男女人数已近2亿,主动选择单身的“单女”明显增多。 独居人口从1990年的6%上升到2013年的1
4.6%,如今有超过5800万人一个人生活。中国第四次单身潮正在来临,然而社会的观念和制度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
chegong 发表于 2022-12-28 10:21:54
中国单身人口2亿多男女比例是男多女少。现在是男人比女人多7千万。
,, 发表于 2022-12-28 10:22:27
问这个问题的朋友肯定在27岁之间,中国的单身问题这几年越来越明显了,单身人口2亿多,你觉得多不多?
空白 发表于 2022-12-28 10:23:10
日前,国家民政局数据显示,中国单身男女人数已近2亿,主动选择单身的“单女”明显增多。独居人口从1990年的6%上升到2013年的1
4.6%,如今有超过5800万人一个人生活。据了解,根据《2012-2013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我国18岁以上非婚人口达
2.49亿。来自官方的数据也支持了这一趋势。去年5月份,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表明,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1人户的家庭翻倍。
Dreammmm 发表于 2022-12-28 10: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