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单身人口最多城市

更新日期:2022-12-18 19:55:04 浏览: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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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单身人口最多的城市

豆兽     发表于 2022-12-18 2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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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每一个地方的婚纱照拍摄需要多少钱,都是根据每个地方的消费水平而定,所以大家也不必担心在外地进行婚纱照的拍摄会收到不必要的讹诈,所以下面小编就教给大家一些了解拍婚纱照价格的技巧,小编就以扬州婚纱照一般多少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不过在了解之前大家应该对扬州这个城市做一定的了解比较好,比如说扬州在我国占有怎样的经济地位,其次就是扬州所属的省份以及当地人民的消费水平是怎样的?



其实对于扬州这座城市来说,虽然在我国种类型的城市很多,但是如果要与扬州的特色进行相比的话可以说它是独一无二,然而在这个城市,它的运河是非常发达的,所以这里的物流行业也是非常发达,当然这些也意味着扬州是一个很适合婚纱照拍摄的地方,但是如果要小编给大家介绍扬州拍婚纱照需要多少钱的话,小编要告诉大家的就是它是有层次之分的,比如说低层次的价格大概就在3000左右,中等层次的,也就是大部分人选择比较多的,一般都是在4000到8000左右,高层次的都是在一万块以上,也许这时大家会发现它和我国很多城市的消费水平是差不多的,没错就是这样的。


虽然对于小编来说了解扬州婚纱照一般多少钱并不是主要的了解的,但是对于大部分新人来说,一定是想要了解,也是必须要了解的东西。


扬州婚纱照一般多少钱?和全国很多城市消费差不多

这里是全国各个城市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名称,包括民政局地址、上班时间和登记处电话等信息,目前功能还不够完善,表格较长,要找指定城市可以按键盘上CTRL+F,输入要查询的民政局区域进行查询,如想找“上海徐汇区”的民政局地址,可以按CTRL+F,在弹出的输入框输入“徐汇区”,回车即可看到上海徐汇区的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等信息。

id      民政局名称                     民政局地址       登记处上班时间                                                                          民政局电话

1       上城区婚姻登记处         江城路417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87922674

2       西湖区结婚登记处         曙光路139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87759383

4       下城区结婚登记处         中山北路后营弄58号下城区婚育服务中心内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7:15  0571-28932388(语音)

5       黄浦区婚姻登记处         中华路1011号中华大厦3-4楼    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30         021-63777913

6       拱墅区结婚登记处         丰庆路855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88399790(语音),88399789

7       福田区结婚登记处         新洲南路石厦四街233号计生综合大楼5楼西侧     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7:30 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 不对外办公   0755-82928049

8       罗湖区结婚登记处         沿河北路2022号(原区检察院)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2:00-5:30 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 不对外办公(周六下午、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0755-25608873 25608603

9       江干区结婚登记处         市民之家二楼(新业路311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87008175 87008209

10     静安区结婚登记处         康定路405号(近陕西北路)  周一至五下午13:30-16:30 周六全天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021-52288625

11     南山区结婚登记处         南山区南头街与常兴路交叉路口西南处(近南山图书馆)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周五及每月末后一天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0755-26665618

13     盐田区结婚登记处         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大楼13楼1305室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 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0755-22320224

14     徐汇区结婚登记处         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99号2栋3楼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00         021-64325543

15     宝安区结婚登记处         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五楼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0755-27788794

16     长宁区结婚登记处         金钟路631弄2号楼一楼     周一至六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     021-62705589

17     滨江区婚姻登记处         长河街道长江中路23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0571-86680171

18     龙岗区结婚登记处         中心城清林中路园林大楼2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 不对外办公       0755-28948173

19     普陀区结婚登记处         曹杨路510号(近白玉路)       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周六9:00-15:00     021-62441118

20     萧山区婚姻登记处         萧山市民中心市心北路880号的农业大厦内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82659257

21     闸北区结婚登记处         秣陵路80号华象大厦三楼   周一、三、四、六上午9:00-11:45 下午12:30-16:00;周二、五上午9:00-11:00     021-53550041

22     余杭区婚姻登记处         余杭区临平东湖中路229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周六、日预约         0571-86230642

23     临安市婚姻登记处         江南路25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63717666

24     富阳市婚姻登记处         富阳市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9号(妇保门口往东50米)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63155811 63123355

25     建德市婚姻登记处         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36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7:00         0571-64780308

26     桐庐县婚姻登记处         桐庐县桐君街道大奇山路369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64219779

27     光明新区婚姻登记处     光明新区碧眼路2号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7:30 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 不对外办公  0755-88211351 12349

28     虹口区婚姻登记所         巴林路76号(近运光路)         周一至六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30  021-55127328 × 8001

29     淳安县婚姻登记处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345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571-64813876

30     杨浦区婚姻登记所         江浦路667号(近济宁路)       周一、二、三、四、六上午8:30-11:30 周一至六 下午13:30-17:00        021-25017777

31     坪山新区婚姻登记处     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沙坣社区东纵路145号旭丰楼东座9楼(国税大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7:30 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 不对外办公         0755-84622166 12349

32     闵行区婚姻登记所         七莘路750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021-54530884

33     龙华新区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龙华新区清龙路8号港之龙科技园综合楼1楼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7:30    0755-23336173 12349

34     浦东区婚姻登记所         合欢路2号(丁香路口)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一楼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021-68542222-81008

35     大鹏新区婚姻登记处     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岭路1号管委会五号楼一楼大厅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7:30 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 不对外办公  0755-28333039 12349

36     浦东区婚姻登记所         惠南镇城基路29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021-68018414

37     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武成大街91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28-86628107

38     嘉定区婚姻登记处         澄浏中路2560号   周一至周六 8:30-16:30   021-59528242

39     青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斌升街28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28-86641247

40     金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星科北街11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28-87705616

41     武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武侯大道双楠段20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028-85093507

42     宝山区婚姻登记处         樟岭路2号南楼(近盘古路)  周一、三、四、五、六(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天8:30-16:00         021-56699902

43     成华区民政局         新鸿南路86号新25幢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4317922

44     龙泉驿区民政局     文明东街11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4878096

45     青白江区民政局     华金大道二段政务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3695589

46     奉贤区婚姻登记处         望园南路1529号   周一至六 上午 8:30-11:00 下午 13:00-16:00         021-57420620

47     新都区民政局         宝光大道北段8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3971084

48     温江区民政局         鱼凫路238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0722851

49     金堂县民政局         玉龙街25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4983826

50     金山区婚姻登记处         朱泾镇临源街620号     周一至六 上午 8:30-11:00 下午 13:00-16:00         021-57319540

51     双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藏卫路北四段18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5811578

52     松江区婚姻登记处         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4楼        周一至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6:30 周六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00       021-57828156

53     郫县民政局     郫筒镇西大街政府路21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7862161

54     大邑县民政局         北街289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8225102

56     蒲江县民政局         广场东路5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8552300

57     崇明区婚姻登记处         翠竹路1501号       周一至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6:30 周六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00         021-39611574

58     新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五津北路39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6351291

59     市婚姻登记中心(涉外)  漕宝路82号E座三楼   周一至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6:30 周六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00         021-64325088

60     都江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江安路172路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7137696

61     彭州市民政局         金彭西路424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3891693

62     邛崃市民政局         北环路185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8791297

63     崇州市民政局         唐安东路140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028-82272243

64     玄武区婚姻登记处         南京玄武区估衣廊38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84701931

65     秦淮区婚姻登记处         苜蓿园大街112号5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84855384

66     建邺区婚姻登记处         水西门大街万达金街东区124-125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886666255

67     鼓楼区婚姻登记处         山西路84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84702913

68     雨花台区婚姻登记处     南京市雨花台区紫荆花路20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52423985

69     张家港市婚姻登记处     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22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6:00         0512-58233000

70     潼南县结婚登记处         潼南县梓潼镇江北新城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4:00-17:00    023-44578399

71     栖霞区婚姻登记处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9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85316318

72     浦口区婚姻登记处         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8号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58287857

73     铜梁县结婚登记处         中兴路336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4:00-17:00    023-45682659

74     六合区婚姻登记处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气象路8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57127522

75     常熟市婚姻登记处         常熟市枫林路150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6:00    0512-51530989

76     大足县结婚登记处         大足县望城路8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4:00-17:00    023-43775513

77     六合区大厂婚姻登记处         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西路89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57044849

78     荣昌县结婚登记处         荣昌县玉屏街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4:00-17:00    023-46772005

79     江宁区婚姻登记中心     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78-2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六上午 8:30-11:30        025-52195506

80     昆山市婚姻登记处         昆山市同丰西路458号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

全国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我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风土民情。今天小犀姐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婚嫁习俗中大家关心的问题——彩礼,小犀姐盘点了2022新全国彩礼排行榜,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百万元地区

上海:10.0万起+1套房

天津:6.0万起+1套房

 

对于本地人来讲房子基本没多大压力,基本上本地人都有房,但是对于外地人来讲压力会非常大,上海一套房便宜的基本在500万左右。

 

2、五十万元地区

东北三省:6.8万+三金+9999改口费+1套房

 

江西:3.8万起+1套房

 

青海:3.0万起+1套房

 

安徽:200000—300000+三金+ 十全十美

 

Ps:“结婚三金”:传统意义上的三金是指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

   

“十全十美”:十万元彩礼的含义是希望对方十全十美,众所周知这个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所以人们将这一美好期望用祝福来表示,同时也希望三家人能够和和美美。

 

3、十万元地区

山东:3斤百元人民币(约13万元)

 

湖南:5.0万起+1辆车

 

浙江:农村10.0万起,城市15.0万起

 

江苏苏北农村地区:常见的66000,88000,万紫千红(15万元)等等五花八门。

 

4、万元地区

湖北:8万起

 

西藏:5万起+1套房

 

河南:6万起

 

山西:58888起

 

甘肃:农村 3万起,城市一般在6万

 

内蒙古:8888+9的倍数牲畜+柜子+三金

 

陕西:3万起+三金+三银+五床被子

 

台湾:16万台币+6样黄金首饰+喜饼

 

香港:黄金整套(手镯、项链、耳环、戒指、头饰)+现金

 

福建:33000起+黄金整套+金冠

 

贵州:3万起+电器+四件套

 

澳门:月薪的2—5倍

 

广西:18888元起(28888元、38888元......)

 

江苏:2万起(父母各1万)+4样物品

 

广东:1万起+三金

 

海南:2万、6万等双数(4万除外)

 

5、零元地区

重庆:0

 

西藏:0,但需要牛羊

 

这是新的彩礼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数据统计来自抽样调查。各位小伙伴们,你家上榜了吗?

2022全国彩礼排行榜,没想到排名第一城市的竟然是它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3

实施日期2004-04-15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宠统的说:男光棍灾区在农村!女光棍灾区在城市!这应该是全国的普遍现象!随着人口的变化从东部开始一路递减到西。

龚俊名     发表于 2022-12-18 21:40:02

主的问题有歧义。

城市剩女比农村剩女多;(√)农村剩男比城市剩男多。(√)城市剩女比城市剩男多;(×)农村剩男比农村剩女多。(√)

注意:√×对应的是全国水准。(现实世界不是摊大饼,具体到某个城乡,需要具体分析。)

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剩男都是多于剩女的,大环境如此。

现实生活中,婚恋市场流动性很低,各个城镇乡村之间相对封闭独立。(全国的剩男剩女情况,此处不赘述。)


以2010年上海为实例:上海的城镇化率很高,人口流动性大。

注:六普(2010年)婚姻项目是抽查项目(长表),抽样了一成人口。

分年龄段性别比:

15-29岁:102;30-39岁:110;40-49岁:111;50岁及以上:98。

上海(2010年)的年青一代,性别比在正常范围。

推测原因:(待验证)

城镇化率高,重男轻女观念低;外来户女性很多。

吐槽:

(2010年上海)的年青一代都市女性,除非愿意远嫁其他城市,不然全国的性别比失衡,和你们关系不大。不过大龄青年性别比依然失衡,单身大叔还是可以选的。


上海 未婚人口(2010年)

从数量上来说,剩男多于剩女。



上海 城市未婚人口比重(2010年)

上海 镇未婚人口比重(2010年)

上海 乡村未婚人口比重(2010年)

从比重上来说,剩男多于剩女。

总结:

上海的城镇化率高,城市人口多于乡镇人口。

剩男:(数量上)城市多于乡镇;(比重上)城市多于乡镇。

剩女:(数量上)城市多于乡镇;(比重上)城市多于乡镇。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高城镇化率的上海,城市男性注孤生比例反而高于乡镇男性。

落寞     发表于 2022-12-18 21:42:59

城市单身男子不必乡下少,初步估计到2020年国内单身男子占全国男性人口%65以上,其中因离异单身占%20,未婚男子占%40。

收发豆邮!     发表于 2022-12-18 21:49:20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单身人口最多的城市

钱小藏     发表于 2022-12-18 21:49:23

据国家民政局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目前我国单身成年人已经超过2亿,其中未婚的达
1.4亿人,全国的独居人口已从1990年的6%上升至2013年的1
4.6%。

据调查结果显示,仅有约3%的受访者表示享受单身生活,而约45%的人倍感孤独,且这一现象在男性中更为突出。

而关于单身的主要原因,大部分男性认为是由于“自身条件还不够优秀”,女性则更倾向于认为“还没有遇到足够优秀的人”。

另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北京、深圳、上海、广州、成都、重庆、西安、武汉、东莞、长沙成为单身人群聚集地Top 10,其中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不出所料霸占前四席。因此北京单身的人最多!

祝大家都能够找到自己合适的伴侣!

宠物店     发表于 2022-12-18 21:49:23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数量相当,从理论上讲单身人口也应该一致。但影响适龄男女结婚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经济跟观念两个方面。首先说经济,也就是结婚成本,包括谈恋爱、买房买车、彩礼、酒席等等,很显然城市是远远高于农村,更不用说结婚后的生活成本。再从观念上来讲,农村人相对保守,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适婚年龄,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结婚生子;而生活在城市的人,由于文化程度跟生活水平较高,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很多人选择晚婚晚育……综上所述,所以我认为应该是城市单身人口多。

真的不能再吃了     发表于 2022-12-18 21:51:31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单身人口最多的城市

?Simple♋️     发表于 2022-12-18 21:51:31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单身人口最多的城市

豆兽     发表于 2022-12-18 21:51:32

我们一般指的一线城市,即: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座城市。

目前还没有见到官方对于以上四座城市未婚男女的数据调查和公布。

不过从2017-2018年全国城市人口变化来看:北京和上海已经连续两年常住人口下降,相反深圳和广州排名全国人口净流入前两名。

下面这组数据供您参考:

截止到2018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13953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30万人。

全年出生人口152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
10.94‰。

从性别上来看,男性人口71351万人,女性人口68187万人,男性比女性多3164万,总人口性别比为10
4.64:100。

从年龄上来看,16至59周岁89729万人,60周岁以上24949万人。

因此从基数来推算,应该剩男比剩女多!

以上回答仅针对提问者,答案仅供参考,不求任何人认同!

米朵     发表于 2022-12-18 21:51:34

根据国家民政局统计数字,2015年,我国单身的成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那么,在地域上我国单身人群的分布情况又如何呢?珍爱网报告显示,北京、深圳、上海、广州、成都、重庆、西安、武汉、东莞、长沙成为全国单身人群最多的十个城市。由此可见,一线城市始终为单身人群聚集地,脱单需求远大于二三线城市。

从单身男女人群划分来看,北京单身女性的占比最多,居全国之首,其次为深圳、上海、广州、成都和重庆;而单身男性则深圳最多,其次为北京、广州、上海、重庆和成都。全国大部分城市均存在单身男女分布不均衡的问题,而地域上的失衡,也正是导致单身人群数量增长的一大原因。

大嘴狗     发表于 2022-12-18 21: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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