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单身人口已到3亿

更新日期:2022-10-24 21:30:08 浏览: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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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最近三十年狠难解决,只有中国人口剩下3亿的时候就应任而解了

程光野     发表于 2022-10-24 23: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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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说明一下,不管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妻多夫,这些都是落后的一种表现,而一夫一妻,则是自然文明的产物,文明是不断进步,不断进化的一个过程,只有从落后走向文明的趋势,不会有文明走向落后的趋势,因此,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肯定不是真的!

其次,中国目前确实有存在单身男性过剩的情况,这是由于中国不少民众长时间存在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而导致的,这种情况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激化个别家庭的矛盾,但是严格来说,却并非只有一妻多夫这样一个解决的方式。

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是真的吗?相信有了上面的介绍,也足以向大家说明,2022年中国实行一妻多夫的说法就是一种谣言,当然,谣言止于智者,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不会去相信这样的话。

2022年中国一妻两夫是真的吗?中国将用这种方式解决男性单身的问题吗?

2022年5月24日是这位卓越的维多利亚女王200周年纪念日,她的名字代表了整个英国历史。

维多利亚女王是历史上具标志性的君主之一,亚历山大·维多利亚于1819年5月24日出生于肯辛顿宫。她18岁时成为女王,在位63年,直到1901年去世。

她是第一个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其在世时统治时期的君主,以她的名字命名的地方名单很长,遍布整个英联邦国家。

这里有一些你可能不知道的关于这位在位已久的君主的事情:

1.她的名字实际上叫亚历山大·维多利亚,她的童年绰号是德娜,但她统治时期使用的名字是维多利亚,据说她更喜欢维多利亚这个名字。

2.由于她可能会成为女继承人,她的童年受到一系列被称为肯辛顿体系的严格规则的支配。

3.在她的母亲、肯特公爵夫人和父亲的前王室侍从官埃克瑞·约翰·康罗伊的指导下,她一直与其他孩伴隔离。

4.维多利亚被禁止跳华尔兹舞蹈。直到嫁给阿尔伯特王子后,她才能跳华尔兹。

5.她与表兄阿尔伯特坠入爱河后,于20岁时结婚。

6.这对夫妇有九个孩子,但维多利亚并不是一个溺爱孩子的母亲,她认为“严厉”是她的责任。她讨厌怀孕。

7.1857年,维多利亚女王对米开朗基罗的大卫裸体塑像感到震惊,于是制作了一片无花果叶,并用它来掩盖这座塑像。

9.她坚持让所有的窗户都开着,即使是在冬天。

9.维多利亚女王一生中经历过8次暗杀。

10.她在1901年经历了一系列身体不适,而后去世时,享年81岁,她的葬礼没有适当的计划。维多利亚的遗体从怀特岛运送到索伦特岛,在伦敦举行10天游行。

英国女王200周年纪念日已到,她的名字有什么特别之处

中国酒文化真的是博大精深,听闻“中国人一年能喝掉一个西湖”,这个概述先不说是真是假,在2009年全国用于造酒的粮食就有300亿斤。按2公斤粮食酿一公斤酒来折算,13亿中国人平均每人每年负责消耗11.5公斤酒,每年喝的酒体积与西湖水体积持平!

德国人喜欢喝酒也是毋庸置疑的。在拥有8800万人口的德国,每年有超过2万人死于饮酒引发的相关问题。此外,约有950万人的饮酒行为属于“风险性饮酒”(饮酒过量)。

据2022年的相关数据显示,德国共售出99亿升酒,其中啤酒占80%。15岁以上人群中,按纯酒精统计,平均每人每年消费超过11升,略超欧盟国家10.6升的平均水平。全德国只有约3%的成年人滴酒不沾。

我是何时开始喝酒的呢?记得开始喝酒是在高中的时候,那时候学习压力蛮大的,高中生活大家都经历过,因为是寄宿所以晚自习一般都上到9:30(冬季)、10:00(夏季)。这种高压下的生活难免会让在青春期的男生们觉得生活的乏味和无聊。庆幸的是我不吸烟,觉得这个东西吸完之后嘴巴里很干,时间久了可能还有味道(其实真正的原因是觉得吸烟太呛了)。

高二的暑假在学校补课,夏季的炎热不仅仅是去水房冲个凉水澡那么简单,即使在学校的“变态”管理下,周围的小商贩的生意还是做的风生水起。在这之前接触酒是很频繁的,不管是家庭聚会上还是和朋友出去吃饭,只不过那时候真心觉得啤酒难喝,都说啤酒像马尿(我是没喝过马尿的不敢妄下评论)为什么不选择喝饮料呢?当天实在是热的人难受,在室友的怂恿下我俩一人买了一瓶冰镇啤酒和一包花生米和兰花豆,这算是标配了!商家用很长的竹竿在顶部安了一个口袋里面装着啤酒和下酒菜,然后他爬上墙头从上面往下钓给我俩,接到啤酒的那一瞬间酒瓶的冰度让人觉得真凉爽!

(图片来自-摄图网)

室友的一顿操作猛如虎,起开瓶盖一口酒下肚顺带几颗花生米,生活的奔头不过如此,在漫漫炎热高中生活的长夜里这算是好的慰藉。生活是简单的,因为只有理想和学习。我们在操场没人的角落里,畅谈着高中生活,畅谈着理想的大学,那时候的生活很充实,因为只要努力就可以实现自己眼前的理想。

这一时刻,我不再觉得啤酒很难喝,相反品尝出了它那一丝丝的低度酒精在嘴里留下的回甜。一口酒一口花生,两者在嘴里产生的化学反应让人觉得即使被教导主任抓住也无所谓了!就是这时候,我们看着校长朝着我俩走来,我们一度认为危险的地方就是安全的,我们选在了操场巨形探照灯的下面,按理说应该这么强光的下面不会被人看到下面坐着两个人!我打了一个啤酒嗝,悻悻的站起来,校长的慈眉善目让我觉得这是暴风雨前猛烈的攻击。校长对我俩致以“真挚”的问候,而我满脑子想的都是如何不被发现身后的啤酒瓶。短暂的聊天我和室友走回了寝室,当然还不会忘记回头看看校长是不是还站在那里。

涨经验都是给有准备的人的,我和室友分别在寝室的天台、操场等没人的地方喝上一瓶啤酒,来去去这夏季的炎热。上大学之后的我,对酒好像没有那么着迷,因为大学里好玩的事和感兴趣的事很多。

再次捡起酒瓶是在18年去德国之后,看到超市里各种各样的酒,而且价格很便宜!在一个月内品尝了数种,当然都是度数相对比较低的Wein und Weißwein。国外的酒文化不是很了解,只是感觉得到他们想喝就喝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外面或者公共交通上,应该不会有中国的酒桌文化毕竟喝酒是为了放松和娱乐。

说起德国的酒大家先知道的就是德国的啤酒,传统的德国饮料就是啤酒,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像德国一样,消费如此多的啤酒。如果某个人在非欧洲国家的餐馆吃饭时,点了啤酒,这个人一定会被认为是德国人,或者至少是欧洲人。德国人什么时候喝啤酒?大小庆典,德国人都喜欢来上一杯。相比黑啤,我更喜欢黄啤。

德国有大约20个种类的酒,常喝的就是Pilsner或Pils。我们国内也会经常看见这个牌子。金黄色,度数较低,但是我感觉有点苦。紧随其后就是Alt,它是黑啤,我更喜欢喝它,有一种果味在里面。去德国之后,无论是去朋友家做客,还是周末一起去公园,我发现,大家都会带上一些啤酒,我刚开始还很不习惯,因为大家就是买一些零食,然后就开始喝啤酒,都没有“下酒菜”,感觉他们就是啤酒是主角,其他菜都是陪衬!当然有些刚去的朋友不太习惯喝啤酒,就会喝可乐或者果汁,一些德国朋友就会开玩笑说“不喝啤酒,来德国干什么?”

Ein traditionell deutsches Getränk ist das Bier. Kaum ein anderes Land auf der Welt verzeichnet einen so hohen Bierkonsum wie Deutschland. Wer im außereuropäischen Ausland ineinem Restaurant ein Bier bestellt, wird schnell als Deutscher, zumindest aberals Europäer erkannt.

Abgesehen von den beliebten Feierabendbier gibt es diverse Anlässe und Gelegenheiten, zu denendie Deutschen besonders gerne Bier trinken.

Das Kölsch, welches es seit über 600 Jahren gibt, ist ein ober gäriges Vollbier. Ein Kölsch muss aber nicht nur eine prozentual hohe Stammwürze vorweisen, sondern auch hell, blank, trocken und hopfenbetont sein sowie in Köln produziert werden.

另外一种在德国典型的含酒精的饮料就是,葡萄酒。在全国范围内有大量的葡萄种植基地,各种类型的葡萄都有。这些基地大多集中在巴伐利亚,莱茵-普法茨和萨克森。著名的酒型品种有雷司令,雷娃娜等等。这些所有类型的酒中都是白葡萄制成。但是,红酒在德国人心中也很受欢迎。人们一般在比较寒冷的季节消费它。

我起初在学习德语时,学过一个词“Riesling”,当时只知道是酒,但不知道是葡萄酒。德国的葡萄酒虽然不像啤酒那样久负盛名,但是它也生产很多高品质的酒。我在德国逛超市时,特别喜欢在饮料区逛,因为各式各样的瓶子真的是很漂亮。特别是葡萄酒!一般情况下,在挑选葡萄酒时,黄色图章表示干葡萄酒,绿色图章表示半干葡萄酒,红色图章表示甜葡萄酒。我很少喝干葡萄酒,因为我觉得它很涩。

Ein weiteres, für Deutschland typisches alkoholisches Getränk, ist der Wein. Landesweit gibt eszahlreiche Weinanbaugebiete, in denen sowohl Tafelwein als auch Landwein und Qualitätswein angebaut werden. Viele dieser Gebiete befinden sich in Bayern, Rheinlan d-Pfalz und Sachsen. Zu den bekanntesten Weinsorten zählen Riesling Silvaner und Müller-Thurgau. Bei allen drei Sortenhandelt es sich um Weißweine。

Doch auch der Rotweinist bei den Deutschen sehr beliebt. Dieser hat im Gegensatz zum Weißwein keinenerfrischenden Theater und wird besonders gerne in der kälteren Jahreszeitkonsumiert.

之前听一位德国朋友说,好的德国葡萄酒(der Wein)是白葡萄酒(der Weißwein)。哦!对了,除了葡萄酒之外,还有香槟!这个词在德语中是Sekt。香槟是一种含酒味的饮料。,是一种发泡葡萄酒。但是人们经常会把它作为一种特别的饮料,要用特别的方式去喝。

Sekt und Champagn erzählen streng genommen zu den wein haltigen Getränken; es sind so genannte Schaumweine. Man könnte sie jedoch vor allen Dingen auch deshalb alseigenständiges Getränke auflisten, da sie in einer besonderen und ganz anderenArt und Weise, als es beim Wein der Fall ist, getrunken werden.

Wenn man auf etwas oder jemanden anstößt, weil es Grund zum Feiern gibt, so geschieht dies in der Regelmit Sekt. Somit darf dieses Getränk bei Geburstagen in der Silvesternacht(es gilt als das Getränk, um auf das neue Jahr anzustoßen) zu Weihnachten oder auch auf Hochzeiten。

这种酒人们一般在有庆典的时候喝,比如生日,除夕或者婚礼上。

我们在喝酒是,通常会说“干杯”,德国人在举杯时,有两种酒祝词;“zum Wohl”和“Prost”。通常情况下,如果喝的是酒精饮料,就会说这两个祝酒词中的一个。如果喝的不是酒精饮料(alkoholisches Getränk),一般不会说祝酒词。祝酒词(der Toast)在第一次上酒,而且每个人杯子里都倒了酒的时候说。

德国回来之后的一段时间我迷上了酒,会不定时的在网上订上一箱白葡萄酒。一段时间喝酒比较多,可能一箱就在两周不到的时间内喝掉了。酒精麻痹人的神经之后的微醉的感觉是很奇妙的,那种轻盈的感觉带给人的不仅仅是大脑可以肆意放松后的愉悦感还有就是可以卸掉白天一身的疲惫。酒精带给人的仅仅是短暂的愉悦,同时酒精摄入过量也会给身体带来很多不好的因素。

酒是个好东西,但是也适量饮用。酒精被证实与200多种疾病有关,全球癌症病例中5.5%与饮酒有关。过量饮酒会损害肝(die Leber)、胃(der Magen)、大脑(das Gehirn)、神经(der Nerv)、免疫系统(das Immunsystem)等。

das Getränk, -e 饮料

der Wein,-e 葡萄酒

der Sekt,-e 起泡酒

der Schaumwein,-e 起泡酒

der Schnaps,chnäpse 烧酒,烈酒

die Weintraube,-n 葡萄

der Geburstag,-e 生日

die Hochzeit,-en 婚礼

weinhaltig 含酒的

eingenständig 独立的,自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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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8800万人口能喝掉几个西湖?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3

实施日期2004-04-15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别放屁了!这纯粹就是混淆概念的放屁行为!中国近14亿人口,各年龄段的占比来说光未成年人应该占20%多,人口数量应该接近3亿,你只说了2亿,我再这里奉劝无头无脑的渣渣没事干就去河边洗石头!

楠南南     发表于 2022-10-24 23:17:33

中国目前担任人数达到了
2.4亿了,你这么快都去年还是2亿,现在已经二的事业了,就马上不要接近3亿单身人口了吗?这么多的单身人口的话都有中国的发展肯定是非常不利的,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年轻人不愿意结婚的原因是有多方面的,首先是收入不够,然后我们房子价格太高,买不起房子没有基本的保障,当然也就年轻人家就不愿意去结婚了,男的话买布条。房没房没车的话又没存款。怎么去照顾一个女自己心爱的女生了,但是女生的想法就是说没有腐男是没有房子又没有车,我嫁给他干啥呢?这样的话,中国。当然我会越来越多的,因为男士也不愿意结婚了,女生也不愿意结婚了,这样的话就会非常大。不好对社会影响很大的,要怎样解决这种问题呢?那我有提高男士的收入,提高女士的收入,让收入增加经济发展,房价稳定,这样的话才能得到一定的改变吧,不然的话中国的彩礼这么高房价又这么高,结婚要又要房要车的。对于和大部分穷人来说这是很难的事情。

温如初     发表于 2022-10-24 23:20:17

据统计,我国单身人口已经达到3亿多人,其中单身男性比女性要多300多万,这说明我国进入一个男多女少的社会现实。但世界上有三个国家,男性却少得可怜,性别比率严重失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名号     发表于 2022-10-24 23:21:50

谁说的1700多万?要是真有1700多万就好了,包括离婚的男性接近4亿单身,女性接近3亿单身。一共7亿单身,中国14亿人口中还剩下7亿就是18岁以下的有2亿多,再剩下的4亿多就是在职夫妻。

melody     发表于 2022-10-24 23:22:25

中国拥有14亿人囗,
2.4亿单身人口老去死去,中国还拥有1
1.6亿人口,不怕中国依靠是人口强国。

说说而已     发表于 2022-10-24 23:22:27

目前,中国单身超过
2.4亿人口了,现在离婚率越来越多,城市剩女多,农村单身大龄光棍多,还有大龄剩女也很多,有些剩女是以前找对象眼光太高,把自己挑剩下了,这些剩女宁愿自己剩下,也不愿意找农村光棍,还有些离婚女士,离婚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对象,她们是这样想的,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男人,就一个人打工养活自己,一个人过下半辈子日子,不找对象了,农村的单身大龄光棍,农村的男人从20岁找对象,找到现在40多岁了,找不上媳妇,主要原因是穷,所以,造成农村单身大龄光棍越来越多,没办法,直能一个人过日子了,导致现在中国单身超过
2.4亿多人口了,不久的将来,中国单身人口超过3亿人口了,所以,现在中国人口严重下滑,就这
2.4亿多人口是单身,给中国少生
2.4孩子呢,到2030年,中国总人口下滑到9亿了,这就是中国单身
2.4亿人口造成的每年人口下滑的现实情况,

呜呜呜呜     发表于 2022-10-24 23:23:00

不对,硬派说3亿!青年人有适婚的人口有2亿之多~~国家不着急!百姓自己承担…

宝儿     发表于 2022-10-24 23:23:12

这个问题在最近三十年狠难解决,只有中国人口剩下3亿的时候就应任而解了

程光野     发表于 2022-10-24 23:24:53

中国结婚的男女按
1.1,6亿,去了老人和孩子,3亿女人,10%的离婚率,3000万,保守估计,也有1500万离婚女人。




志敏     发表于 2022-10-24 23:28:03

估计应该3亿还是多的

某统计局只是安慰我国男性,以防暴乱罢了。你是没有出来奋斗过,中国很多工厂都是男多女少,女的少得可怜。14亿人口.我敢说中国男性单身男性已经有6亿了。无论富士康,还是普联,这些规模大的工厂都是如此。你自己也可以根据你读书时候学校的女生进行一个小的推测.高中生应该能大概的统计出.

w_小白     发表于 2022-10-24 23: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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