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单身女性

更新日期:2022-10-31 16:35:03 浏览: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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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22-10-31 1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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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被璧山交巡警抓获“等你找到10万元我们再在一起”因为女友这句话男子持刀抢两人重庆晚报讯女友在他的苦苦哀求下仍坚持离去,临别时扔下一句话:“等你找到10万元我们再在一起。”为挽回这段5年感情,璧山男子王强(化名)白天拼命开车跑运输挣钱,晚上则持刀抢劫单身女子,抢来的钱全部存入银行。日前,他在璧山再次作案时被交巡警抓获。警方昨日介绍,王强今年21岁,璧山人。5年前,他与初中同学谈起恋爱。

为挽回感情开始抢劫

女友走后,王强变得失魂落魄。“争取短时间挣到钱”,这是王强当时唯一的想法。

8月1日凌晨,璧山某KTV员工刘某下班回家,王强戴着摩托车头盔,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过去一把抢走了刘某身上的挎包。这一次王强顺利抢得现金1200余元。抢来的钱王强并没有挥霍,而是存入了银行,他幻想着早日实现10万元的目标。

几分钟被交巡警擒获

8月9日凌晨,王强实施抢劫后,驾驶摩托车逃逸。不料受害人的叫喊声引来了过路的热心群众,更引来了近期加强夜间巡逻的交巡警。警民携手,不出3分钟,王强便被抓获。

现在王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男子为赚钱挽回女友深夜抢劫单身女性

结婚登记代表着夫妻关系的合法化,所以是新人婚前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国家法律每年都会对这些条例和规范进行更新,所以新人需要观察法律的新动向,登记前确定清楚相关条例规定,让领证更加万无一失。

 

一、婚姻登记条例大全

1、结婚登记条例中总则规定,结婚登记时需要遵从“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存在胁迫的现象。婚姻面前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需要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目前婚姻登记取消了工本费用,所以自己准备登记照的新人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

 

2、结婚登记时需要到双方中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办理,不得异地办理登记手续。例如男方在北京、女方在哈尔滨,登记的时候只可以去哈尔滨或者北京,不得去其他城市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城市登记处的工作时间不同,需要事先确定清楚。

 

3、结婚登记前新人需要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3张2村免冠合照,必要时还要出具无近亲关系的证明、单身证明。准备好上述手续后到制定单位提交申请,一般当天就可以拿到办理好的结婚证了!

4、结婚证是对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所以登记成功后新人需要认真妥善保管。一旦发现丢失、破损的时候需要及时补办。

 

二、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许多新人非常注重细节,所以建议大家去照相馆拍摄专门的结婚登记照,保证这张照片的精美性,确定结婚前每个细节都万无一失!

婚姻登记条例2022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09-28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第三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每个省份的婚假政策是否一样呢?一起来看看国家规定婚假依据吧!

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 国家规定婚假依据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新文件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2022年,各省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即男士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大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大原则之下,绝大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而山西、甘肃则保留30天豪华婚假。

二、请婚假流程

1、准备好请婚假文件

新人们想要请婚假的话,好先咨询一下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婚假规定和所需材料,一般来说,新人们只需要准备好结婚证复印件和婚假条即可。

【婚假条模板】:

敬爱的领导:

本人将于2022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本人今年30岁属于晚婚),特向单位申请23天假期(2022年xx月xx日至2022年xx月xx日),望批准!

申请人:xxx

2022年xx8月xx8日

附:结婚证明

2、提交申请

新人们将准备好的婚假条和结婚证复印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等待领导签字批准即可。

以上就是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国家规定婚假依据的精彩内容,点击了解更多:云南再婚婚假有几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 国家规定婚假依据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2-23

实施日期2004-04-15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不冲动生不了孩子。吉林省好像通过了适龄单身女性借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规定。也就是全国只有吉林省通过了立法保障未婚生育。其他省份未立法,未婚生育未来孩子取得合法手续还得交社会抚养费。祝你早日产子!

资源对接-大量     发表于 2022-10-31 18:20:25

关于炒的火热的冻卵问题,2003年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把单身妇女和违法违规的夫妇一并而谈,是单身妇女违法违规了吗?退一步讲,就算单身妇女真的冷冻卵子了,她们也是国家晚育政策的实践者。但禁止冻卵在本质上意味着,单身女连成为一个响应国家政策的晚育者都没有资格,只能终身不育。

禁止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根源是,中国的单身女性压根没有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上半句说“公民”拥有生育权,但后面只提到“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单身女性被忽略了。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样忽视了单身女性。该法律继续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这无异于一边用法律法规把单身女性几乎逼成了“不育者”,一边说千万不能歧视。

如果你是一个单身女性,法律不仅忽视你的生育权,生了孩子还得被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若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这个说的还不够清楚,《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就很明确了。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有钱的未婚女性可以生孩子,没钱就不行。

0nly _易桐     发表于 2022-10-31 18:20:53

未婚生子”及相关医学法律社会因素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消息1}

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随着这一消息的公开发布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吉林计生委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未婚”可“生子”——据悉,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根据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据了解,在原始初稿中并无该条款,但考虑到现实社会确实存在此类愿望,以及立法的精神,才在反复推敲后决定加进该项。而此后,该条款也是几经修改,备受争议。

作为该条款的首倡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大致描述了条款逐步修订、完善的过程。“最开始定的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结婚的人员,采取辅助技术手段,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后来考虑到‘辅助技术手段说法不够严密,会不会有人把性生活生育也理解为辅助技术手段?于是改为‘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后来又考虑到有些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比如‘克隆人’。于是又加了一个限制,即‘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 ’。另外,考虑到目前技术手段尚无法使男性怀孕、生产,便将原来的‘人员’二字改为了‘妇女’。另外,有些女性可能曾经有过婚史,但尚无子女,又决定不再结婚,为照顾她们的权利,又将‘决定终身不结婚的妇女’,改成了‘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妇女。”

{消息2}

随着这一消息的公布,11月13日,吉林省的两位独身女子打电话详细询问了独身生育的详细问题,表达了希望拥有一个孩子的强烈愿望。

其实,从1994年开始,每年都有几名收入较高的知识女性向吉林计生委打电话表达她们的意愿。她们决定一辈子不结婚,但又不想孤单一个人生活,非常想要个试管婴儿!值得注意的是,提出这一要求或者进行这方面咨询的几乎全部是知识层次高、经济方面比较优越的高级知识分子女性。这些想当“非婚妈妈”的女强人多数是对感情失望决意独身,又想哺育一个脐血相连的后代,同时希望自身优秀的基因能得以遗传。当时国家还没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此事只能暂时搁置。到近几年,提出这个要求的人又相继多了起来,虽然总数不是太多,但是她们希望拥有一个孩子的要求都很强烈,一位大学女教师甚至激烈表示,她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批准,她将不惜诉诸法律“讨要”自己的生育权。因此,将这一条款写进去也是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虽然也有代表对这一条款存在一些担心和争议,但几经波折之后最终还是被确定通过了。

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消息3)

据报道,在首都北京,不想结婚,却想当妈妈,确实也是一部分女性的“非分”之想。他们都会找到辅助生殖技术的“大本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儿医院。北大医院负责试管婴儿技术的李晓红教授说,虽然这些女性的数量不多,但每年都会有四五位女士专程找到医院,要求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使自己成为母亲——当然,孩子的父亲来自“精子库”。这些勇敢者都是独身女性,年龄不小,而且大多数人文化素质较高,职位不低,收入也相当可观。对于她们来说,做这样一个手术,钱根本不是问题。不过,到目前为止,北大医院已经可以成熟地实施第
一、
二、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实现“非婚妈妈”的技术要求并不难。但是,李教授说,那些想成为“非婚妈妈”的女士最终都因为“三证”不齐备而未能接受手术。(三证是指: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

(消息4)

在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沈阳、长沙等许多大城市,每年也都有一些单身女性去当地的医院部门咨询有关“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问题。其中争论较大的当属成都女硕士叶凡2000年10月8日在成都《天府早报》上刊登的文章:《未婚女硕士渴盼“人工授精”生子》,文章称,快30岁的叶凡女士因六次恋爱受挫,对婚姻丧失信心,至今独身,却非常想自己生一个孩子,于是希望通过人工授精做一个未婚妈妈,并向媒体求助。一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争论纷纷。当时《天府早报》的热线铃声不断,几近爆棚。一些媒体也辟专版报道,还引起隔洋的美国人关注,有人声称将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倾力相助,帮助叶凡实现这一愿意。同时一家专门从事人工授精业务的海外公司也给《天府早报》发来电子邮件,表示愿帮助叶凡了却心愿。

最后,成都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的有关政策规定只有合法夫妻才有生养小孩的权利,任何非婚生育都是违法行为,因此叶凡的想法不得不搁浅。

上述消息告诉我们,在我们的身边,确实有一部分独身妇女有着强烈要生个孩子的愿望,但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她们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现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出于人文关怀,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积极探索,几经推敲出台了这个条例,让这些希望有个自己的孩子,但却不愿为了小孩而结婚的未婚女性看到了希望。尽管条例还有着致命的缺陷,尽管独身妇女要真正实现生育的目的,还面临着法律、道德、心理、医疗等各种各样的沟沟坎坎。但条例出台彰显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法律本身。


二、具体的细节

人们在了解了有关未婚生子的信息后,自然想到一些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1、采用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是什么?

(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主要是指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据介绍,人工授精是较试管婴儿技术相对简单的一种辅助生育技术。它是通过人工方法借助器械将精液放入女性生殖道内,而试管婴儿技术则是从妇女体内取出卵子,放入培养皿内培养,再加入处理过的精子,使卵子受精并发育成几个分裂球而成为早期胚胎,再将这早期胚胎移植到妇女子宫内,发育成胎儿,最初的受孕过程是在“试管”内进行的。一般来说,在女方正常的情况下,多采用人工授精的方法;而当女性出现输卵管不通等不孕原因,而男方正常的情况下,就必须通过试管婴儿的方法达到受孕。)


2、采用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费用是多少?

(据介绍,人工授精的收费包括检查费、精子费和手术费三项。检查费共需将近500元,具体包括:输卵管检查170元,抗体检查94元,白带检查118元,排卵检查每次80元。手术费分两种,子宫手术每次1000元,阴道手术每次300多元。精子库精子500元/份。精子库冷藏的精子由于每份数量较少,只能放进子宫受孕,以提高成功率,手术费一次1000多元,阴道授精手术,两次600多元{一般需要做两次},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总共需要约3000多元。另一种试管婴儿技术收费较高,每次大约
1.8万元左右。)


3、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成功率是多少?

(人工授精方法,成功率在20%左右。试管婴儿技术,成功率在30%左右。)


4、精子库的精子质量能保证吗?

(对独身妈妈关心的精子质量及捐精者的社会层次等问题,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第19条中规定:“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查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据介绍,精子库要求捐精者大专以上学历,五官端正,身高在
1.70米以上,身体健康。对捐精者筛选严格,选中率很低,只能达到30-40%。对于捐精者要进行遗传疾病、性传播疾病、血常规、尿常规、精液检查等近30项检查。被选用的精子要在冷冻半年以上才能使用,这主要是经过长时间冷冻,有些在检查中没有发现的病原微生物会死掉,确保精子的质量。)

背景资料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15条:供精者年龄应当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

第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子不能采用:


1、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


2、精神疾病患者。


3、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


4、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


5、精液检查不合格。


6、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3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5、采用辅助生育技术生出来的孩子和自然分娩的孩子有什么区别?

(从医学、优生学和遗传学角度看,试管婴儿和人工授精的孩子无论在智力上还是健康上是不会与自然生育的孩子有区别的,比如说正常的人可能生出双胞胎,试管婴儿和人工授精也可能生出双胞胎,另外自然生育的孩子会有一定比例的残疾儿,同样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出生的孩子也存在这个可能。)


6、此项法律出台前政策怎么规定“女性未婚生育”?

(所有情况不加区别,统一作为非法未婚生育对待,“按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7倍进行罚款”。)


7、目前接受人工受精手术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全国几家有资格做人工授精手术的医疗单位对手术者一般有两个要求,一是医疗上符合做人工授精的条件,比如男方确有不育症,但女方能够生育等等,第二个,要夫妻双方都愿意,需要两方面签字,或者需要受术者提供结婚证、生育证和身份证,“三证”缺一不可。除非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医院不会为单身女性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8、吉林省未婚妇女采用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需要有什么审批程序?

(目前审批程序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对于申请做独身妈妈的女性,计生部门的审批首先是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吉林省的户籍,外省女性是不可以的。独身妈妈生育审批可能会涉及本人填写申报表,经过单位证明,经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等程序。同时,为独身妈妈实施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的,这一点确定无疑。按此规定,独身妇女想要孩子,结婚证肯定可以免了,这样就扫清了独身妇女生孩子的障碍。

据透露,审批程序的最后敲定,必须要经过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政府法制办等各相关部门的最后会签。)


三、各地的反应

自吉林规定本省独身女性可以生育小孩后,全国不少单身女性极为关心,纷纷致电当地计生委了解情况,有的女性求子心切,甚至想不惜通过人才引进或者买商品房的形式将户籍办到吉林省去。吉林的这一举措决不仅只牵动了一个省,其产生的冲击波也给其他省市带来不可回避的影响。

国家计生委:不宜以法律形式规定单身女子生育权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指出,对于独身女子的生育问题,国际社会实际上也还没有定论。如果单纯从社会发展和个人的权益角度看,独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但通过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恐怕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有的现在看不到,以后就会有所体现。对于极个别要求生育的独身女子,可以做特殊处理,不宜以法律形式规定单身女子生育权。

全国妇联:基本适用于中国国情

全国妇联社会活动处的刘处长说,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妇女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妇女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她说,吉林省“非婚生育”这项法规的出台虽说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毕竟是体现了社会的进步,“非婚妈妈”和他们的孩子有了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利补充,它基本适用于中国国情。

北京:不为独身女性生育子女“开绿灯”

针对吉林省日前在全国率先立法,规定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的政策,北京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表示,北京市目前尚不会出台政策为未婚妈妈“开绿灯”。

天津:独身女性非婚生育仍属违法

天津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天津市正在执行使用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关于独身女性“非婚生育”的准许规定,非婚生育仍属计划外生育,属于“违反政策生育”。

辽宁:有待研究

辽宁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郭处长表示,目前辽宁正在考虑修改指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至于能否将‘非婚女性’生育孩子纳入法律日程,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湖南:出台类似规定的可能性不大

省人大法制办主任荣彩春介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在交由省人大讨论通过,但据了解,其中没有类似内容。在目前情况下,湖南省出台类似规定的可能性不大。

广东:计划外生育要受罚

广东省计生委省计生委副主任张枫表示,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尚未涉及此项内容,非婚生育仍属计划外生育,按规定仍要受罚。

四川:不可能实行“未婚生育”

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四川的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四川是不可能实行“未婚生育”的。

陕西:“独身生育”无规定

陕西省计生委有关人士表示,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有此项规定。

河南: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对非婚生育说不

河南省计生委宣传教育处的王处长表示,重新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没有考虑过这样的问题。河南省目前不会做出这样的规定。


四、理性的思考

社会的多元化和宽容度使单身女人越来越多,而且,随着经济和文化的进步,也为单身女人提供了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可以说,吉林省能从少数妇女自身利益出台这一办法,这本身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从社会关怀的角度上讲,说明了社会不再仅仅着眼于普遍的人群,而且少数人的合理的生活行为方式,也同样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这体现了生命自由度的开放,是一大进步。

它虽然保障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冲击了现有社会伦理和秩序,违反了结婚是繁衍后代的前提这一自然规律,假如群起而效仿的话,势必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将导致社会伦理和价值观体系訇然倒塌,这对于社会来讲,不啻于一场灾难。立法者显然对产生的后果估计不足。

比如:

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即使孩子可以没有赡养作为“供体”的生父的义务,但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用法律如何处理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

此举会不会使“包二奶”现象恶化?会不会造成买卖儿童的泛滥?会不会让更多人卖精为生?此举究竟是给非婚妈妈开绿灯还是让违法分子钻空子?

多胞胎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并发症,如果生育两个左右的小孩,单身女性能负担起抚养的责任吗?

这样的规定是否会成为计生的“漏洞”,国家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的国策是否会受到影响,人口会不会因此增多?

男人的生育权是否也需要保护?如果单身妈妈再婚,又不允许再生育,那对方的生育权如何保障?

日前沈阳市一家从事辅助生育技术的机构指出,吉林的法律与辽宁的法律冲突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按常规,到他们那里接受人工辅助生育的,只需要出具结婚证和生育证明,至于是哪个省的他们不会过问,而且他们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是省外的。一位工作人员打趣地说,如果哪一天来了一个吉林的未婚女子,该女子出具了吉林省开的生育证明,但没有结婚证,我们该不该让她接受试管婴儿技术?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对这项规定,我们还可以提出一大堆的问题:在目前还很难接纳非婚子女的社会观念中,孩子能得到健康成长吗?假如非婚生育的女性越来越多,大家都不结婚了,那将造成什么后果?现实中又怎么区分是性行为怀孕还是人工授精?假如女性这样生育后又找到意中人想结婚了怎么办……

据一些生理学家推断,伴随着试管婴儿医学技术的完善,婴儿将完全在试管中发育成胚胎并分娩。育龄妇女把自己的卵子送到实验室,可以两年后再决定是否要这些卵子发育成胚胎。她还可以以自己的喜好确定生育的时间,以及生一个什么样的孩子。不敢断想,不需要爱情、婚姻为土壤,只要通过完全“科技”的办法,就可以生育一个“自己的”孩子,将会产生多么复杂而混乱的后果!

大先生     发表于 2022-10-31 18:21:27

单身女性使用精子库精子需要什么手续?单身试管婴儿免费的有中国高知精子库、郑州教授精子库、中国2277医院、中国高级精子库、郑州免费试管婴儿网、郑州试管婴儿费用报销网、中国儿儿妻妻网。2015年12月1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全面解决无户口登记问题,……把户口登记与计划生育政策脱钩”。记者的分析结论是:中国的政策法律越来越亲民:只要是人,无论是怎样出生的,都必须有户口。我国《婚姻法》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意味着单身女性生育合法。搜索新闻:《单亲妈妈不用担心孩子黑户 办理出生声明书公证可上户》。

我想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22-10-31 18:26:58

严格来说,在国内符合条件的夫妻试管婴儿是合法的,在国内做试管必须具备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之后还可能涉及到准生证,证件齐全就可以进行试管。与此同时,我国是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单身女性做试管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文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妙涵     发表于 2022-10-31 18:26:59

全国很多省份已经放开未婚单身女性精子库试管婴儿人工受精受孕政策,象吉林省在2002年就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导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国内各个省份对这一规定要求都不一样,如果有这一想法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何思量     发表于 2022-10-31 18:27:01

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要嘘嘘     发表于 2022-10-31 18:29:3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大静静?     发表于 2022-10-31 18:30:14

首先,是因为在辽宁省和吉林省的传统观念并没有那么强,尤其是在近几年来女性地位的提高,让男性的成家成本都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父母都更加倾向于生女孩。

其次,便是因为辽宁省和吉林省是个寿命较长的省份,而女性的寿命一般情况下会比男性更长,便出现了在辽宁省内女性多于男性的一种社会情况。

okwoyi     发表于 2022-10-31 18:31:31

吉林省已经出台单身女性可以生育的政策了

慢慢     发表于 2022-10-31 1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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